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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建标报告计量标准重复性指标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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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成 发表于 2012-8-21 12: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道一下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对于建标单位来说是一项很难做的工作,稳定性考核是通过“稳定的被测对象”来实现的。在JJF1033—1992版中没有这一项目。
在JJF1033—2001版中,提出了“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这一项目。考虑到实施的难度,在实施指南中给出了一个注:“某些情况下确实不需要进行或不能进行测量稳定性考核的,可免予考核”。
在JJF1033—2008中,考虑到在稳定性的测量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会引入被测对象对稳定性测量的影响,为使这一影响尽可能地小,必须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同时给出了核查标准的3种选择处理情况。从这3种情况看,不是所有计量标准都能进行稳定性考核,如果不存在核查标准,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
    在JJF1033—2008中,稳定性的考核结论的判定为: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这一规定似不够全面或者说不够严谨,若规定为“应优先考虑小于规程或规范中所规定的该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指标,若无规定再按上述原则考虑”将更为合理和全面。例如用1Ω的二等电阻校准0.01级的标准电阻,二等电阻肯定要使用它的实际值,即相当于加修正值使用,其检定证书中给出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Urel=5×10-6,k=3,换算为k=2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为Urel=3.3×10-6;而在JJG166—1993《直流电阻器》检定规程及JJG 2051—1990《直流电阻计量器具检定系统》中,规定其允许相对年变化为10×10-6,这两个指标相差约3倍,显然,对其稳定性的考核应按小于10×10-6,而不是3.3×10-6。还有一种情况,例如电子式标准电能表,在JJG596—1999《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中规定,在检定周期内基本误差改变量的绝对值不得超过基本误差限的绝对值,同样,如加修正值使用,测得的稳定性也不按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来判定,而是按规程的规定来判定。
sunhanxiao1225 发表于 2012-9-6 20: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歇息诶  不错
imwei 发表于 2012-9-9 00: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规矩湾锦苑


    22楼规矩湾锦苑老师,您好,看了你的发言,获益良多,不过对于你段落中说重复性”是一个“计量特性”,测量设备(包括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具有重复性计量特性。个人认为这里应该讲测量仪器会好些,因为根据一级注册计量师上测量仪器的定义:测量仪器又称计量器具,是指“单独地或者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书上列举了测量仪器包括重复性在内的计量特性。而测量设备是指“测量仪器、测量标准、标准物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须的资料的总称”,它的定义比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更为广泛,所以个人认为用测量仪器会更准确些,请您商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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