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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包与代送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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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fhwt 发表于 2011-2-24 14: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sfhwt 于 2011-2-24 14:15 编辑

客户把全部计量器具打包给本单位,合同规定本单位不能检定/校准的器具由本单位代送到其它检测机构检定/校准,且检测机构由客户指定。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规定: 4.5.1
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能力的分包方,例如能够按照本准则开展工作的分包方。

请问本单位这种情况属于分包吗?是属于代理类型的分包吗?

zhoujidai 发表于 2011-2-25 14: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楼主说的情况看,你单位的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分包,但有客户指定检测机构的约定,又有代理的特性,但应归属于分包~~~
个人理解,供参考~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1-2-26 17: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的情况应该属于分包,只是分包机构由客户指定。按照认可准则4.5.3的要求“实验室应对分包方的工作向客户负责,除非客户或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分包方”,所以你们可以不对分包工作质量问题向客户负责,只针对分包过程中的交接等环节向客户负责。
liylhl 发表于 2011-3-19 08: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指明了“代送”,则不能视为分包。“代送”表明仅仅帮其送检,客户无将检测或校准工作交给机构的意思表示,也就不存在分包的问题了。
      一般情况,机构将具备技术能力或部分技术能力的工作交由其他有能力的机构完成,为分包;若机构完全无技术能力,则不宜视为分包。认可准则4.5.1所述的“暂时不具备能力”应该是指由于检测设备在修或暂时不能使用或人员暂时不在或其他暂时的原因(但项目是获准认可的项目)不能进行有关检测或校准工作。
      上述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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