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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计量标准都要进行稳定性考核。依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C中第C.2.3条的第(3)种情况:计量标准器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均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时,如果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对应于该参数的实物量具,可以用它作为核查标准来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如果对于该被测参数来说,不存在可以作为核查标准的实物量具,可以不作稳定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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