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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场强/相位] 电能计量故障及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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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vey 发表于 2011-7-9 12: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能计量故障及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明确用电计量装置故障或事故(含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事故或故障)的发现、报告、处理等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计量故障:
a)(电压、电流)互感器变比差错;
b) 电能表与(电压、电流)互感器接线差错;
c)  倍率差错;
d)  电能表机械故障与电气故障(包括卡字、倒转、擦盘、跳字、潜动);
e)  电流互感器开路或匝间短路;
f)  电压互感器断熔丝或二次回路接触不良;
g)  雷击或过负荷烧表、烧互感器;
h)  因计量标准器不准而造成的大批量电能表与互感器重新检定;
i)  一次回路反相序;
j)  表计内部接线差错;
k)  电压互感器二次电压与电能表不符;
l)  常规电流互感器的负荷电流低于5%;
m)  电压互感器与电流互感器不是从同一电源点引出;
n)  电能表无电压运行。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计量检定(含现场检验)质量责任事故或故障
a)  不按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造成被检电能计量器具损坏的;
b)  不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造成检定结论错误的;
c)  出具错误的检定、测试数据的;
d)  出具证书不符合规定的;
e)  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
f)   因管理不善造成检定证书、检定记录、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档案、资料遗失或损失。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财产与人身安全事故或故障
a)  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和贵重工具遗失的;
b)  违反安全、防火等规定,造成仪器设备等财产损坏的;
c)  违反安全、防火等规定或违反操作规范,造成人身伤亡的。
五、所有员工都要提高警惕,自觉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的原则,促进电能计量检测体系全过程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安全、文明生产,更好地为计量事业服务。
六、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或故障扩大。同时,应保护好事故或故障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和故障现场,不得任意变动。现场人员应如实提供现场情况或写出事故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于人身事故,应迅速抢救伤员。
七、电能计量部在用电能计量标准装置或其它仪器、仪表,以及本供电营业区内在用的用电计量装置应正确使用、维护、保养。由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周或其它原因造成计量标准器或工作计量器具损坏,当事者应立即向部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报告;损坏电能计量标准器或自身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的仪器、仪表,部主任应在当日内向部门领导和电能计量专责人(师)报告。电能计量专责人(师)应在三天内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若发生人身或重大设备计量事故,尚应向公司安监科报告。
八、凡属于电能计量故障差错的,按电能计量部正常工作业务范围进行处理。具体可参照DL448—91中7.2款有关规定执行。
九、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部主任和部门领导。一般事故或故障应在发生后当日报告,重大计量事故应在发现的同时立即报告。事故或故障报告,先口头后书面。书面报告应在发生后三天内。
十、事故或故障报告应实事求是地记述事故现象、产生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
十一、发生人身或重大设备计量事故,部门领导接到口头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护,防止事故扩大。
十二、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当日(最迟次日)由部主任会同部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事故或故障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事故现场进行分析。
十三、部门领导或临时代理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职责和权限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或移交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a) 下列计量事故由部门领导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工程师研究决定(必要时尚应报省电力有限公司备案)。
1)   电能计量标准装置主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损坏而中断检定工作的;
2)   电能计量标准器遗失的;
3)   原价值总额达5000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遗失或损坏的;
4)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b) 除发生上款计量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之外的其它事故,由电能计量部主任负责组织调查,报部门领导处理。
十四、发生事故或故障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清事故的责任者,分析整改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效。
十五、发生事故,应根据其危害程度、事故原因和责任者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措施及善后工作情况,以及对待事故分析报告的态度,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十六、发生事故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歪曲真相者,一经发现,按故意违章造成事故处理,并加重处罚。
十七、事故或故障发生过程、调查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设备修复情况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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