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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双方可签协议不按国家强检规定自行定检定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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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evevai 发表于 2011-8-30 20: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
     小弟新入行不久,许多问题看不透彻。希望行家解答!
 楼主| stievevai 发表于 2011-8-30 22: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国外只要贸易双方协议约定好就行了。我在现实当中已经碰到这样的问题,求解答!
xyb88 发表于 2011-9-8 18: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
liphking 发表于 2011-12-14 15: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也是质量管理必须要遵循的要求
 楼主| stievevai 发表于 2012-4-1 21: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
风吹石 发表于 2012-4-1 22: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协议是不能代替甚至超越法律的。哪怕是外商,到中国来经商,必须遵从中国的法律(虽然中国计量人早就反感这个计量法太老了)。
wjyiscool 发表于 2012-6-23 00: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完全可以的
海狼 发表于 2012-7-10 15: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贸易双方对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确定检定周期,不是不可以,但是不能违背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确定的检定周期,比如汽车衡,绝大多数地方都是定的半年周期,贸易双方经过协商,可以把周期定为三个月或者是一个月,但是不能自己确定周期为一年或者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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