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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浅议改善消费环境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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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2-3-16 08: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的消费率偏低有许多原因,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的消费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亟待改善。只有改善消费环境特别是社会文化环境,降低人们的消费风险,消除消费恐惧,增加人们积极的消费预期,减少防御性储蓄,才能提高消费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和消费水平。
    一、把提高消费者收入与提供更多满足消费者基本公共需求的公共物品相结合。
    提高城乡消费者收入是硬道理。要通过一、二、三次分配(转移支付与公共慈善)尽量让广大民众的收入与GDP增长速度基本同步,增强消费者的购买力,但要注意到消费者把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储蓄而不是用于消费的现象。出现这个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目前提供给消费者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公共物品太少,特别是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作为公共物品,医疗、教育本应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体现国家福利,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公共资源成了“稀缺消费品”,增加了人们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使人缺乏稳定的预期。这种为了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而引起的谨慎动机是目前我国储蓄增加、消费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把为社会成员提供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目前的重要任务,要推进公共政策的转型和创新,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来为广大民众提供满足其基本公共需求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二、把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与建立良好社会信用机制相结合。
    消费者的不良预期是他们不敢、不能或不愿积极正常消费的原因之一。不良预期既包括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带来的对未来不确定性预期,又包括因信息不对称而对消费品的“真实信息不了解”所产生的恐惧心理。当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当社会充斥着让市场有序公平竞争机制及资源配置功能失灵的信用缺失行为时,消费者的不良预期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即时消费。要想让广大消费者放心大胆地安全消费,就应该从加大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入手,完善和强化打击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的法规及手段。
    首先要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包括带有预防性、惩戒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出台),让失信者加大失信成本,让诚信者获得更大效用。其次要加大失信行为信息的披露传递力度,对造假者坚决曝光并建立诚信档案,让广大消费者及时知晓信息并采取对造假失信者、消费侵权者的惩戒行为,让造假者失去继续造假的机会。第三,要从建立“重大假冒伪劣事件官员问责制”和“打假治劣区域责任制”入手,建立起包括打假治劣、整顿规范经济秩序在内的科学的干部考核任用体系及合理的利益机制,以解决行业部门垄断、地方保护和权钱交易的“寻租”现象,彻底铲除假冒伪劣滋生的土壤和保护伞。
    三、把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与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结合起来。
    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营造正常的消费环境的重要条件,而不正当竞争是对公平竞争的极大破坏。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采用假冒伪劣产品损害竞争对手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等行为。
    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公权力及政府执法部门对失信行为监管处罚打击的力度,另一方面要调动中介组织、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及信息披露的作用,同时,发挥公民权利即广大消费者自己的作用——广大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是打击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净化消费环境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目前我国消费者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虽有很大提高,但仍很不够。据我国一权威消费维权组织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权益受损后采取各种维权行为(包括向维权组织、新闻媒体投诉求助、直接与厂商协调或诉诸法律)的只占被侵权总数的11%,而最终诉诸法律的则更少,不到被侵权总数的1%。
    因此,我们要强化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要让消费者明白依法维权并不仅仅只能诉诸法律,走司法程序,最常见、最重要、最有效的依法消费维权恰恰不需要走到那一步,而是利用维权组织和新闻媒体。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讲,我们需要在完善法制、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加强公正执法的同时,努力构建让消费者能尽量便捷地运用法律的渠道和援助机制、平台,降低维权成本,帮助其解决那些必须用法律来维权的事件,从而赋予法律自有的生命力和威慑力,进而净化消费环境。
    四、把创造消费者新的消费理念与培养其科学的消费价值观结合起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结构发展趋势是:生存资料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逐步下降,享受资料、发展资料的比重逐步上升,而享受资料、发展资料的消费,越来越多地由物质消费转向精神文化消费。因此,要大力提倡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科学生活方式,不断提高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用高层次的精神、文化意识和精品,用自然、科学的生活方式来引领人们的价值导向,培养良好的社会文化消费环境,不断更新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引导合理消费。同时,要在原来传统消费品及项目的基础上,不断升级换代,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消费者日益提高的消费要求,而且有利于不断创造并提高消费者的正常消费欲望、消费能力,有效抵消消费边际递减规律的作用,拉动积极的消费需求。
    要加强消费者的道德、文化建设,培养其健康科学的消费价值观。市场经济离不开道德与诚信,因为契约的本质是法制与诚信的结合。道德力量是影响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须臾不可离开的“第三种调节力量”(另两种调节是市场和政府调节)。
    道德相比于法治及市场经济调节,在规范消费行为、净化消费环境、优化消费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有:第一,道德成本相对较低、效率较高。它重在自律,而且任何他律也只有转化为人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效能。第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非强制性社会约束机制,几乎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则较少介入到日常生活中来。第三,由于法规标准等行为规范是由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机构来完成的,因而在规范调节社会事务时较道德行为习惯滞后。又由于法律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决定了存在于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真空地带的不良行为(如损人利己等负的“外部效应”),也只能靠道德的延伸拓展来起影响作用。第四,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道德的养成提醒人们为他人着想,讲诚求信,自我约束与完善。法律作为单纯来自外部的强制性约束,充其量只是使人“不敢作恶”,而道德作为来自自我的规范使人懂得“应该行善”。良好的价值观念与道德取向一旦在全社会确立,将有利于减少人际摩擦,增强合作的诚意,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第五,道德规范与经济规范相结合,有利于建立有序而又和谐的市场机制。经济规范用市场机制、市场取向来树立人的自我意识和利益观。道德规范是以道德机制、道德取向来塑造人的品质和精神世界,重义而轻利。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强调义利结合,以人为本;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强调和谐。这两种规范的结合有利于有机地处理好效率与公平。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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