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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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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2-4-19 08: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防止尼日利亚拉沙热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近日报告,尼日利亚今年1月份以来,陆续发生拉沙热病例397例,死亡40例。为防止拉沙热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尼日利亚的人员,如有发热、躯体痛、头痛、呕吐、吞咽困难和粘膜出血等症状,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3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尼日利亚、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等西非流行地区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者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感染者或者感染嫌疑者,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感染者的体液和分泌物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一旦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做好疫情调查和处置。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来自西非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实施严格的卫生检疫查验措施,对可能被拉沙热病毒污染的检疫查验对象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四、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西非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有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五、前往西非的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鼠类和拉沙热病例。拉沙热的主要传染源和宿主为啮齿动物,感染拉沙热的病人和隐性感染者亦为传染源。该病为人畜共患病,人群普遍易感,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鼠排泄物而感染。对可能被拉沙热病毒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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