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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结果的给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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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2-4-27 07: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nas-CL01实验室认可准则5.10.1中要求:在为内部客户进行检测和校准或与客户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用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对于5.10.2至5.10.4中所列未向客户报告的信息,应能方便地从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实验室中获得。问题如下:
1、非内部客户如果与客户签订的有书面协议,协议中要求校准符合规程或规范后可仅给出合格标识。那么实验室是否就可以不用给客户出具校准证书了?
2、实验室填写的原始记录是否可理解为“5.10.2至5.10.4中所列未向客户报告的信息”?
桔子 发表于 2012-5-4 13: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呢  ————————————
shange 发表于 2012-5-4 14: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得弄清楚什么是内部客户。简而言之,就是自校准。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最高计量标准,可以在“可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的范围内进行量值传递。
非内部客户,认可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注明。
如果协议中明确了,实践中很难实施。难度如下:
合格标识中,难以加盖校准机构的印章。
合格标识中,难以识别校准、核验、批准人的标识。
合格标识,不便于保存,一个周期一个标识,排列粘贴,有损计量标准器的外观。
合格标识,不能体现校准时使用的计量标准器的信息、环境条件,为复现带来难度。

标识、证书,可以简化。但是校准时的记录不能简化。也就是说,5.10.2至5.10.4中所列的信息不能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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