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辖区现有供港食品企业26家,食品种类主要为肉制品、粮食豆类制品、糖果蜜饯、饮料等,《规管方案》波及面广,要求苛刻,它的实施无疑将对辖区供港食品产生重大影响。 为满足《规管方案》的相关要求,企业必须大力升级改造硬件设施,并在原辅料购买、产品外检等方面增加投入,使得出口香港产品丧失了原有的价格优势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规管方案》中没有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除害剂则一律执行“设定值”,类似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的“一律标准”,这些都必将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 为尽可能降低《规管方案》对供港食品生产企业的影响,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企业在政策执行缓冲期内(2014年8月1日前)积极做好如下应对工作: 一要全面了解香港《规管方案》要求。供港食品企业要未雨绸缪,及时登录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网站(http://www.cfs.gov.hk)获取《规管方案》的最新信息,全面掌握最新的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和要求,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识别本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点和隐患,做到了然于心。 二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相关供港食品企业在“大限”来临前可“抱团”应对,利用行业协会这一载体,群策群力,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向香港有关部门反映存在的困难,争取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和风险。 三要进一步加强原辅料把关验收。合格的食品原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企业应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并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价。加强源头管理,将《规管方案》带来的压力“倒逼”至上游供应商,使其重视食品链前端的种植环节,选择推行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种植品种适宜、农业化学品使用管理规范有序、自检自控能力强的生产基地。 另一方面,作为负责供港食品检验监管的辖区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早介入,运用专业技术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检验检疫部门应充分发挥其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组成应对《规管方案》专家组,研究并吃透其内容和要求,加强对一线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培训,从而有效指导企业在原辅料验收、实验室建设、产品外检等方面逐步向《规管方案》的要求靠拢。2012年7月初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应对《规管方案》工作任重道远,仅凭检验检疫部门一己之力势必有限。因此,检验检疫部门应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着力发挥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联动作用,增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要加强与内地检验检疫部门的合作。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下,积极主动地与内地供港食品、农产品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合作,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走访兄弟检验检疫部门、相互培训交流等方式,确保供港食品检验监管步调一致、信息畅通。检验检疫部门要多渠道开展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准确地通报《规管方案》执行动态,为供港食品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及服务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