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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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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hongbin 发表于 2012-8-2 10: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请问JJF1246-2010中要求的生产厂家必须具备出厂检定要求,但对辐射剂量仪来说,能够具备出厂检定条件,在国内除了几个计量院具备外,几乎没有厂家能够具备。是不是像以前那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出厂检验!跪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8-2 13: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fuhongbin

  JJF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的4.2.5条只是规定“出厂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并没有提出必须具备出厂“检定”要求。“经检验合格”和“具备检定条件”有天壤之别。检验和检定是不同的概念。4.6条提出的也只是“检验条件”,包括检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依据、检验设备的要求,并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产品的检定条件,该条款即便是提到了“检定”一词,也只是用于产品检验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并不是作为生产厂产品的计量器具的检定。
  在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计量器具是其产品,和其它所有的企业一样,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具有合格证,这是天经地义的。经检验合格,出具产品合格证是企业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但标准并没有说执行检验的机构必须是企业自己设置的技术机构。检验可以作为一道生产工序,利用合格供方来实现,利用具有能力和资质的外部技术机构来实现,俗称利用“外包”来实现。但是利用外包实现产品检验而出具的合格证,并不能减免生产企业对自己产品质量的承诺和责任。
  具备出厂检定条件,就必须建立计量标准、具有检定配套设备和检定实验室、控制检定环境条件、具有检定人员。你说的辐射剂量仪要具备出厂检定条件的确是不容易的。所以,我认为JJF1246并没有排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出厂检验的规定,关键是要做好合格供方的评价和动态管理。但是据我所知也有个别例外,对于体温计,国家是规定了把强制检定的义务授权给体温计生产企业了的,体温计投入使用后不再进行强制检定的周期检定。体温计的生产企业要通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是必须具备检定条件,并通过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检定的授权的。
 楼主| fuhongbin 发表于 2012-8-2 15: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非常感谢楼上版主的回复,您的回复使我茅塞顿开!
    我当时是这样理解JJF1246-2010通用规范中的4.6检验条件,在4.6检验条件总则中这样描述,申请单位计量器具出厂检验的环境条件、检验人员、检验依据、测量设备必须满足申请项目的产品标准检定规程或校验规范以及该项目许可考核必备条件规定的要求。我们的申请产品的产品标准是GT/T 14583,检定规程是JJG521-2006,在JJG521-2006中就要求具备标准辐射场(需要放射源及X射线机)。所以就犯了难!麻烦您指导我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当然我们可以对产品在没有辐射的请况下对产品其他技术指标做出厂检验!感谢!
 楼主| fuhongbin 发表于 2012-8-2 15: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版主:
    在JJF1246-2010之前的考核规范中提到不能具备出厂检验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出厂检验。但是JJF1246-2010却把这一条取消了,所以使大家认为不得委托出厂检验!这就是我的困惑!
    另外JJF1246-2010是考核通用规范,这里的“通用”二字如何来理解,是不是指不排除特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8-2 21: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fuhongbin

  “通用”的意思应该是适用于所有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是最基本的考核要求。对于特殊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考核,不排除有特殊的要求,例如体温计制造许可的考核就有特殊的考核要求。没有特殊要求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应按本通用标准考核。
  我认为取消“不具备出厂检验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出厂检验”,是因为企业,特别是测量设备的制造企业,应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有供方管理的要求,测量管理体系有外部供方的要求,本标准在4.1条总则中提出了合格供方的管理要求框架,没有必要再单独提出对外委质量检验供方的要求。顾客要求的是合格产品,质量检验的外委并不减免制造商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无论因制造商还是制造商的服务方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均由制造商向顾客负责。至于制造商的服务方要不要承担经济损失和责任,那是制造商和制造商的供方之间的事,与顾客无关。
 楼主| fuhongbin 发表于 2012-8-3 09: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版主:
    感谢您对我的疑问做出的耐心解答,使长久困惑我的问题终于有了答案,下一步怎么做我也明白了!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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