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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单位、个人不得擅标“有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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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2-12-7 09: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就《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个人,在产品上标识“有机”、“有机产品”等文字表述的,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获证产品如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5年内禁入有机行业。公众可于12月16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反馈意见。 

  意见稿提出,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以及统一的认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如有机产品被检出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认证机构将在7日内撤销该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在制造或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的有机配料(不包括水和盐)含量等于或高于95%时,方可在产品或包装及标签上加注“有机”字样,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低于95%且等于或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加施“有机配料生产”字样;低于70%的,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

  认证机构应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惟一编号,形成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可溯源到认证证书及生产、加工单位。获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注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

  意见稿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识“有机”、“有机产品”、“有机种植”、“有机生产”、“ORGANIC”等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否则将被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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