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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全项目不合格责令销毁或退运
其中规定,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只有经检验检疫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进入中国销售、使用。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进口商在3个月内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如实记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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