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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划转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职能仍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原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的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管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质量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请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办理(电话:0591-87822885);原由各设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的有关事项,暂时仍由各设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特此公告。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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