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量〔
2014〕60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 本市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3〕462号)相关规定,本市首批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的初始注册工作正式启动。本次初始注册的范围仅限于已同时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注册申报条件 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二)其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须与已持有的《计量检定员证》中确定的计量专业项目一致,《计量检定员证》应在有效期内,且证书中的工作单位与申请注册的单位一致。 (三)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二、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1)。 1.申请一级注册的提交审批表一式二份,申请二级注册的提交一份; 2.审批表中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含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应当按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相关规定填写; 3.审批表中“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栏中无需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盖章。 (二)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聘用单位有关申请注册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一份。 当申请人聘用单位未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时,申请人须提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注册人员从事计量专业项目证明》(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计量专业的工作。 (五)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事业编制人员如无合同,需提供单位相关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以上证书原件经查验无误后即退还本人。 三、注册程序 1.注册申请。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申请材料由聘用单位汇总后报市质量技监局,本次初始注册的申请受理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至2月28日(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00-16:00)。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注册人员的申请材料提交市质量技监局,同时报送《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汇总表》电子版(附件3)。 (1)纸质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及地址:市质量技监局办证大厅
宜山路716号;邮编:200233。 (2)电子版本材料接收电子邮箱:shsjlxhpxb@163.com。 2.项目审核。市质量技监局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以及规定的程序条件组织对本市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组织开展对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 3.审批发证。国家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完成后,由市质量技监局统一发放本市《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和《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注册工作相关规定和文件,保障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工作顺利进行。在开展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工作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质量技监局计量处联系,联系人:何晓微,电话:54263040。 附件中的各类表格以及《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等参考资料的电子版本格式可通过市质量技监局网站(www.shzj.gov.cn)业务直通车(计量)板块的“公告通知”栏目查询下载。 附件:
1.《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 2.《申请注册人员从事计量专业项目证明》 3.《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汇总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2月14日
抄送:局领导(郑)。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4
年2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