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充装定量包装检测问题 目前,对液化气进行定量包装检测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包装皮重的确定 在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里对皮重的定义是:皮重为除去样本单位的内容物后,所有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和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的重量。 按照此定义在液化气充装前瓶内余气属于皮重。液化气充装量应不包含余气。 按JJF1070对液化气进行定量包装检测过程中包装皮的选择方式有两种(附录B.1.2): 第一种:未使用的新钢瓶; 第二种:已使用并充装的钢瓶。 采用第一种方法,须注意抽样的充装钢瓶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和选用的未使用的新钢瓶一致,但抽样过程中抽同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的充装钢瓶是很难满足的。 采用第二种方法,即必须对抽样的每个充装钢瓶进行液化气和钢瓶分离,确保钢瓶没有残留物,然后计算钢瓶的皮重,这样的方法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而在GB14193-2009中5.8(b)款规定:充装量应包括余气在内的瓶中全部介质,即气瓶充装量应为气瓶充装后的实重与空瓶重之差值。一般现场检查时,液化气都是充装好的,很难复现其充装前的空瓶重量。如果按照气瓶出厂时标注的重量很难确定其准确性。 在检测过程中,包装皮按一哪个标准确定?充装前的余气是否算作样品的皮重?如何去皮? 2、允许偏差的确定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 随着原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267-1998于2012年被GB 27550-2011替代,瓶装液化气的单件计量负偏差在国标GB27500-2011中没有GB17267-1998中的明确规定。 因此允许短缺量的确定需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而出于安全考虑也将执行GB14193-2009中:不得大于气瓶容积与充装系数乘积的计算值,也不得大于气瓶产品规定的充装量(5.8(a))的规定。 在检测过程中,允许偏差是否需满足以上两个标准?被替代的国标GB17267-1998中对充装量要求是否同时作废? 3、标注、标识
需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三条: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的规定,标注净含量。
而实际充装过程中会出现不按钢瓶标注净含量充装的现象。如用标注为15kg的钢瓶要求充装12kg的气,客户付12kg气的费用。这种做法有些是客户出于安全因素自己要求的。我们在抽样检测中碰到类似现象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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