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污染已经非常严重,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认为,这主要有三大原因: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没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我国再生水的回用正面临众多障碍:再生水中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造成土壤污染;没有针对不同再生水用途细化污水排放标准,增加了处理成本和耗能;再生水回用需要的规划、输送系统和调节系统还没有成为建设城市废水处理系统中的一部分;缺乏激励再生水回用的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关于生活污水处理的新观点是:利用再生水灌溉农田和绿化带是回用废水的最佳途径;分散的收集与处理系统有利于废水的回用;厌氧生物处理可以回收能源并减少污泥产量;有可能对生活污水实现完全和有效的厌氧生物处理;厌氧膜生物反应器可以不需要后处理并产生高质量的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颁布实施,30年来,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作了大量工作。自1990年“八五”计划开始,即确定了淮河、海河、辽河“三河”和太湖、巢湖、滇池“三湖”为重点治理的水域;对一些严重污染的水体,还采取了专门行动,如对淮河曾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治理水污染的零点行动,对污染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严格管理工业废水的达标排放,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1995年8月8日,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辽河流域在防治工业污染方面的力度也大大加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处理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科技部还将水污染控制列为重大专项,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作了大量研究并进行了工程示范,有力推动了水污染防治工作。 所有这些工作,都对水环境改善,至少是控制和防止水污染的进一步加剧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水污染的形势还十分严峻。表现在几大重点流域的水质还没有根本好转,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地下水也出现了不容忽视的污染,水污染还造成了土壤污染,这些都严重影响到了饮用水的安全,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威胁人民的健康和生命,绝对不容掉以轻心。 为何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为什么《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30年还会出现这些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没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首先是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科学发展观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就是经济发展要既符合当代人类需求,又不致损害未来人类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经济发展不能浪费资源,不能污染环境,不能破坏生态。但长期以来,很多地方领导关注的首要问题仍是GDP的增长,发展模式还很粗放,对环保工作是“讲得多,做得少”、“软的多,硬的少”,往往是GDP增长指标超额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差距甚大,没有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不按科学发展观办事表现在:只顾经济发展,不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局地利益,不顾流域、全局利益。 其次是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有些工业企业公然说,“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因此违法排污现象十分普遍。这首先说明了这些企业家法律意识的淡薄、环保觉悟的低下,同时也说明了法律制定和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李克强总理说:“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也就是说,我们要用十分严厉的手段,包括严厉惩罚污染环境责任人的措施防止污染。执法也很需要改进,现在的主要执法力量是中央到地方的环保管理部门和人大环资委,但“打开机器欢迎,关掉机器欢送”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和人大的执法人员毕竟很难对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中国进行经常的全面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是没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主要表现在:工业废水中所含的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物没有在源头得到控制,特别是没有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行清洁生产,在源头减少和消灭这些污染的产生,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则得不到有效的处理;水污染防治热衷于搞疾风暴雨式的运动,没有做到坚持不懈地打持久战;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没有建设配套管网,这样虽然污水处理能力虽然提高了,但污染物仍未得到处理,污水处理效果并不理想;处理污水、废水却没有同时处理好污泥,形成了二次污染,浪费了资金和能源;还没有对农业面源污染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