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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民以食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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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水 发表于 2014-10-21 07: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正在全国各地开展,国以民为先,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作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本报即日起对行政执法部门处置的食品安全案例进行曝光,同时对诚信食品药品企业进行连续报道,敬请关注。
  本报讯(通讯员 宁质监 记者 邹伟) 无肉制品生产许可证;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伪造生产日期;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日前,南京果王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被市质监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牛肉粒产品58箱,并罚款2万元。
  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前不久,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东路518号的南京果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有9箱五香味牛肉粒,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12年10月20日,广州市果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贵州金凤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等字样。生产线旁有尚未使用的五香味牛肉粒、香辣味牛肉粒的包装袋。工人正在将这些2012年10月20日生产的五香味牛肉粒拆包后重新包装。包装车间内有已经标好生产日期“2013年3月20日”的五香味牛肉粒的空包装箱,有已经换好包装的五香味牛肉粒21箱(40包/箱),香辣味牛肉粒7箱,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3月20日。成品库中有香辣味牛肉粒30箱,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
  该公司供述,上述两种牛肉粒产品共58箱,是用回收的原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20日的产品分装生产的,并将生产日期标注为2013年3月20日。另外,包装袋上均标注广州市果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贵州金凤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标注有编号为QS5204 0401 6312的生产许可证号,该证号为贵州金凤徕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质监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南京果王食品有限公司并未取得肉制品的生产许可证。据该公司称,这些拆包的牛肉粒产品因销售不掉,所以被发给南京果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重新分装。另经该公司供述,上述牛肉粒的销售价格均为3元/包,货值金额共计6960元。因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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