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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关于机构的“证书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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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wwx 发表于 2014-10-27 19: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工作中,发现有些领导(站长、所长、院长)或机构的室主任没有“检定员证”却被定成“证书签发人”。考核时依据的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中,对于证书签发人的要求(6条内容)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持有检定员证,像这种情况以前曾经遇到过,一些院、所、站的主要领导没有检定员证却是证书签发人,可是做为一个机构的检定室主任在没有检定员证的情况下也被定为“证书签发人”可以吗?是否以本机构的质量管理手册的规定为准?拿捏不准,不知有没有明文规定。发帖请教论坛的老师们,谢谢了!
horizen99 发表于 2014-10-28 08: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说不是让他们下岗吗,呵呵。在国内很多地方实情可是高于法规的,知道就行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0-28 11: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检定实际是个执法的过程,证书就是执法的结果,法律文书当然是法人或部门负责人(类似部门法人)签发,这跟有没有检定员证书没有关系。而校准是市场行为,校准证书是技术文件,校准证书的签字人是应该经过考核并取得授权,在相应范围内签发证书。一些未经授权的站所负责人是不能自动成为校准证书的签发人的。当然,只有自己单位校准章而没有取得任何第三方认证认可的,证书报告签发人就完全是自己掌握了,领导说可以签,谁还会说不准?
 楼主| tjwwx 发表于 2014-10-28 22: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horizen99 发表于 2014-10-28 08:52
这么说不是让他们下岗吗,呵呵。在国内很多地方实情可是高于法规的,知道就行 ...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楼主| tjwwx 发表于 2014-10-28 22: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0-28 11:20
计量检定实际是个执法的过程,证书就是执法的结果,法律文书当然是法人或部门负责人(类似部门法人)签发, ...

谢谢您的回复,既长知识也很受益!感谢您。。。。。。
yixingjiliang 发表于 2014-10-29 10: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书可有法定授权人签发!授权人不一定必须持有该项目的检定证书!
maxma67 发表于 2014-10-29 12: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授权签字人签,授权签字人是经过资质考核单位授权的即可。有一定的技术背景和资历就可以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9 20: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69的9.3.5条对“证书报告签发人员的考核”做出了规定:
  9.3.5.1机构申请考核的证书报告签发人员应是由机构明确其职权,对其签发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具有最终技术审查职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结果和证书、报告具有否决权的人员。
  9.3.5.2考核组长应在硬件组的配合下,对照“D2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对所有负责签发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人员通过面谈和查阅相关记录等方式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是否熟悉本考核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是否满足要求。确认其是否具有所承担的签发证书报告职责的能力,并填写“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表”(见附录D)。
  前一条是“证书报告签发人”的定义,后一条讲述了证书报告签发人的考核方法,其中附录D2的考核记录是必填的,非常重要。打开附录D2可以看到“考核情况记录”中的要给出“是”或“否”判定的六个条件,这六个条件强调了“证书报告签发人”的能力和资质,但没有一条强制规定其必须持有“检定员证”,因此,“证书报告签发人”是否有检定员证并不是必须的和强制的,关键是要满足这六个条件即可判定其胜任“证书报告签发人”,就应该给予通过考核。这六个条件抄录如下:
  1.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对证书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技术接触紧密,掌握本机构开展项目范围
  3.熟悉有关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规程、规范、方法及标准
  4.有能力对所签发的证书报告的结果及不确定度进行评定
  5.了解有关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的规定,掌握其检定或校准状态
  6.十分熟悉记录、证书报告及其核查程序
tigerliu 发表于 2014-10-31 09: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9 20:12
  JJF1069的9.3.5条对“证书报告签发人员的考核”做出了规定:
  9.3.5.1机构申请考核的证书报告签发人 ...

规版,你觉得一个没有检定员证的人会满足这些条件吗?一个满足这些条件的人会没有检定员证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31 09: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tigerliu 发表于 2014-10-31 09:01
规版,你觉得一个没有检定员证的人会满足这些条件吗?一个满足这些条件的人会没有检定员证吗?
...

  可以满足的。既然国家规范规定的6个条件并不明确强调或强制“证书报告签发人”必须具有检定员证,就一定有它的道理。
  例如一个从事计量工作多年的计量技术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计量技师、高级技师被组织委以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工作,具备JJF1069的附录D列举的6项权力和条件是没有问题的。这些人也许在参加工作初期因为从事具体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曾经取得过检定员证,但后来被调到计量技术科(组)、计量管理科(组)委派计量技术指导或计量管理工作后,其检定员证虽早已过期失效却仍被组织授权为“证书报告签发人”。
  当然,如你所说,其中不乏有很多人仍然兼任计量检定员的职责,特别是在计量人员较少的单位和中小企业,“证书报告签发人”同时具有检定员证并从事具体检定工作也是客观存在的。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0-31 15: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行业的多专业决定了一个个体的人在承担计量技术机构负责人的时候是不大可能把所有专业检定员证书都拿到手的,这也是1069不对检定员证书做硬性规定的原因所在(个人认为)。但计量的原理和要求是相通的,所以才有1069的6项要求,这当中除了第4条有点难度外,其他方面作为计量管理人员是应该掌握的。
襄阳波波 发表于 2014-10-31 15: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书签发人,实际上就是授权签字人,必须经考核合格认可后才能签发证书,和检定员意义不同
tigerliu 发表于 2014-10-31 15: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31 09:38
  可以满足的。既然国家规范规定的6个条件并不明确强调或强制“证书报告签发人”必须具有检定员证,就 ...

恩,受教了,规范里这样写确实有他的道理。如果真的严格按照这方面考核的话,确实能保证授权签字人在授权技术领域内觉有相应的水平来执行证书报告的审批签字,而又不一定要有检定员证,但是实际中却存在很多授权签字的人对授权范围内的项目并不是太了解的情况,觉得这样似乎并不是一种健康正常的状况。如11楼风版所说,确实一个人很难把所有项目的证都拿到手,但授权签字人起码应该在他负责的那一个专业领域内(比如电学类、力学类)的有一定的水平高度或相关工作经历,否则将给技术工作的正常运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31 16: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tigerliu 发表于 2014-10-31 15:59
恩,受教了,规范里这样写确实有他的道理。如果真的严格按照这方面考核的话,确实能保证授权签字人在授权 ...

  说的是。所以计量标准考评员应该严格按“证书报告签发人”的6个条件考核。其中第一条是职责和权力,后面五条都是“证书报告签发人”的能力。JJF1069的9.3.5.2条规定了“证书报告签发人”的考核办法:
  考核组长应在硬件组的配合下,对照“D2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对所有负责签发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人员通过面谈和查阅相关记录等方式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是否熟悉本考核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是否满足要求。确认其是否具有所承担的签发证书报告职责的能力,并填写“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表”(见附录D)。
  这一条明确要求考核组长在现场考核时,应亲自检查“证书报告签发人”所负责签发的证书/报告,并与“签发人”进行面谈,询问其是否熟悉JJF1069、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要求,考察其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是否满足要求,确认其是否具有所承担的签发证书报告职责的能力。比较遗憾的是如果考核组长“放水”,JJF1069缺乏对考核组和考核组长的责任追究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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