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医学计量强制检定职能今后会归药监管吗?

[复制链接]
武明志 发表于 2014-12-10 09: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大趋势及质检、工商划归地方管理的实施,有些工作也面临调整。
    最近我省有些地方政府陆续颁布了政府部门整合的指导文件,有的地方已将医疗器械的強检工作划归药监局管理,有的还没明确。
    医疗器械检定的同仁们,你们哪里有什么消息,说来大家知道下。
牛凤岐 发表于 2014-12-15 22: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牛凤岐 于 2014-12-15 22:23 编辑

                                                           就检测机构整合问题致武明志等量友

    看到网上关于检测机构整合的议论,觉得一些量友对若干重要概念、界线、信息不够了解,特地写了如下几点供大家参考。如有错讹,请不吝赐教。

(1)国务院搞的是“检测机构”整合,不是“计量技术机构”整合。“检测”是指除计量器具之外,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所有各类产品的质量检验。而计量技术机构的权责仅限于计量器具检定。至于校准,因《计量法》中未包含,计量司2006年搞的《计量器具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没有结果,在法律上还是空白。

(2)“强检”是“强制检定”的简称,但只有计量器具的检测与合格认可程序才称为“检定”;对医疗器械的检测属于质量检验,简称“质检”,从没有“医疗器械检定”之说。医疗器械质检权责属于国家法定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其上级主管部门是食药监总局,从来没有属于过计量主管部门。

(3)20几年以来,计量部门对部分医疗器械(尤其是“医用三源”)的“强制性计量检定”,只是一种暂时现象,不可能永远如此。其根本原因在于,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1),以及国际计量局(度量衡局)等权威文件中关于“计量器具”的法定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各国关于“医疗器械”的法定定义,它们笃定不属于计量器具,而公认属于医疗器械。《计量法》只管计量器具,不管医疗器械。2014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以专门条款规定,由食药监部门监管在用医疗器械的质量,就是对这一争议的最终了断。

(4)《计量法》第九条中“用于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是指按照法定定义公认属于计量器具,作为通用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供各个领域使用,其中被医院用于离体检验等程序的那一部分,如原本属于通用的天平、量筒等。

(5)国际上的普遍现象是,体温计、血压计等少数几种医疗用品,在医疗器械单独立法监管之前,曾被列入计量器具系列。但对医疗器械单独立法监管之后,它们就被列为了“具有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或称“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与其他医疗器械一样统归食药监部门监管,由医疗器械质检机构检测。2014年版《条例》中删除了“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和“与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编制目录”的提法,就是明证。

(6)卫生部从来没有同意过对所称“医用三源”的医疗器械作为“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性计量检定,曾专门发文给国务院法制办,申明它们不是计量器具,故不会将食药监部门即将进行的“在用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与计量部门搞的“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性检定”混为一谈。食药监部门也绝对不会与计量部门对医疗器械质量检测实行“共治”,大家勿抱幻想。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4-12-10 13: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梅计 发表于 2014-12-10 14: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能是理解有误,我认为应该是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归药监局管理,而不是強检工作划归药监局管理.
小女子太丑 发表于 2014-12-10 15: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还是计量范围呢
 楼主| 武明志 发表于 2014-12-11 20: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到了基层,具体的说在医疗单位看来,药监局检验工作和质监局的強检工作是一样的,都是对医疗设备的检定。无论将来药监局对医疗设备的检验工作收不收费,都是对质监局的強检工作的冲击。药监局如果收费,医疗单位可不愿意两家单位来收同样的费。药监局如果对医疗设备的检验工作收费,你们认为医疗单位会向着谁?
 楼主| 武明志 发表于 2014-12-11 20: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还发生过省卫生厅下属的医疗检测中心下文相关医疗单位,否认医用辐射源与超声是计量设备。在上面还有卫生部的批文。
     当然,医疗器械中有一些确属计量设备,有些还有争议。血压计、体重秤等估计药监局不屑于插手,主要是一些中型、大型设备,这才是多部门今后争执的重点。
 楼主| 武明志 发表于 2014-12-11 20: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前个帖子不小心漏了一个字)
药监局如果收费,医疗单位可不愿意两家单位来收同样的费。药监局如果对医疗设备的检验工作收费,你们认为医疗单位会向着谁?
zhcxy 发表于 2014-12-11 21: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出了一个说不清,理还乱的事情。
      房屋面积测量已经划归房管部门管;
      市场流通领域的计量器具已经划归工商来管。
      所以最大可能出现的事情就是都管也都不管。
horizen99 发表于 2014-12-16 12: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上有可能划到药监,先得改计量法,强检行政管理机构加上药监,不然不可能划的
牛凤岐 发表于 2014-12-16 20: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牛凤岐 于 2014-12-16 20:26 编辑
horizen99 发表于 2014-12-16 12:34
行政上有可能划到药监,先得改计量法,强检行政管理机构加上药监,不然不可能划的 ...


(1)自上世纪80年代《计量法》制定至今,计量主管部门和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掌控者们,从不强调严格划清计量器具和非计量器具的界线,从不强调《计量法》究竟管什么,而且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故意搞一些违背国际公认概念、规矩的东西混淆视听。hooizen99量友对检测机构整合的理解,正是受这类误导所害。(2)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对象是计量器具,医疗器械质检机构检测的是医疗器械,计量与药监两个部门绝对不可能交叉,绝对不可能合并。(3)计量部门施行强制检定的所谓“医学计量器具”,按照法定定义都属于医疗器械,药监部门一直反对计量部门的做法,认为是抢占地盘。现在有了新《条例》为据,根本不会理会计量部门。(4)《计量法》无论怎样修改,也绝对不会管到医疗器械,请不要再钻牛角尖了。
 楼主| 武明志 发表于 2014-12-18 11: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牛老师提供的信息很全面,我们平时在下面是获取不到这样全面信息的。尽管是信息时代,基层接受的只是些零散的消息。而且计量部门一直强调医疗器械的强制检定的概念,对下面检定人员的观点有很大影响。
     在此感谢牛老师的赐教,无论今后医疗设备归哪个部门管,计量部门都要搞好量值传递。
doobly 发表于 2014-12-20 19: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doobly 发表于 2014-12-20 19: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doobly 发表于 2014-12-20 20: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武明志 发表于 2014-12-22 11: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doobly坛友的热心回复。上述的四个文件,只有第一个我是见过的。
       当时在一家县级医院检定时,院方领导拿出这个文件,弄的我方人员当时一阵沉默,后来我们检定人员从计量法的角度出发,说明我方检定的理由,院方勉强答应检定,其实我觉的院方勉强答应检定的最主要原因,是我们这里地市一级暂时只有我们质检系统有技术能力检定,省大型医疗检测所(属卫生部门管的)覆盖不了全省,听说在省城医疗检测所与省计量院在医院争吵的厉害。后来我们在好些医院以计量法来说明我方质检部门检定的正当性。这项检定工作才维持到现在,还能勉强进行下去。
       这两年药监开始发力,逐步进入医疗设备检定这块,现在机构整合,有些地方三合一,不存在说归谁管的问题了。但我省这里情况是这样的,县级单位统一的三合一。省里听说是质检与工商合并,药监独立,所谓二合一。但地级市就不一样。有的三合一,有的二合一,我市的方案是都不合并,还是三大块。真不知道明年医疗设备的检定工作怎么做。
西北分中心 发表于 2015-1-15 09: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以前也是计量和卫生防疫部门同时在检,依据的法律不同。
zhangjiliang 发表于 2017-2-9 05: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市合并了,食药监局和计量研究院共建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人员和设备都是共有共用的。
 楼主| 武明志 发表于 2017-2-13 16: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食药监局和计量研究院共建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人员和设备都是共有共用的。
这是最好的组合,请问你是哪个省的。
cdsjmcl 发表于 2017-2-13 19: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zhcxy 发表于 2014-12-11 21:08
楼主提出了一个说不清,理还乱的事情。
      房屋面积测量已经划归房管部门管;
      市场流 ...

       或许这位量友说的有道理。
shengxm237 发表于 2017-3-4 23: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食药监局和计量研究院共建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人员和设备都是共有共用的。
这是最好的组合,请问你是哪个省的。
zhangjiliang2 发表于 2017-3-13 22: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shengxm237 发表于 2017-3-4 23:26
食药监局和计量研究院共建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人员和设备都是共有共用的。
这是最好的组合,请问你是哪个 ...

广东某市。。。。
flong99 发表于 2018-5-27 11: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的啊,这个工作太小了,没必要
flong99 发表于 2018-6-20 16: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啊,好像应该的对吧
muzi_kyjl 发表于 2018-12-10 21: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涨知识了,大神们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10-5 12:3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