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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社会公用标准器必须检定还是也可以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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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子 发表于 2015-2-27 09:50: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定计量机构的社会公用标准器属于强检器具,但是送上级部门出具的是校准报告,请问如何解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28 23: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啄木鸟 发表于 2015-2-28 07:49
校准证书的效力不一定比检定证书低,国家基准就没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但是一直在进行量传。
按照计量检定 ...

  国家强制检定和量值溯源是两个概念,量值溯源的方式可以是计量检定,也可以是计量校准,量值溯源的形式可以自选,无论什么方式只要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即可。但强制检定则是法制计量范畴,属于国家以法律手段强制执行的范畴,不想检定就强制他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计量法规定的必须强制执行计量检定的一种计量器具,虽然计量校准的形式可以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但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计量法是不容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的。因此我认为,对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检定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在必须执行强制检定这个大前提下,至于检定中的技术细节可以商讨。
长度室 发表于 2015-2-27 10: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看一下送检的仪器是否有计量检定规程,有的仪器没有检定规程,只有校准规范,当然只能出具校准证书。其次,如果有检定规程,出具校准证书,先将校准结果与规程规定的计量性能指标比较一下,看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如果上级计量部门该项目已建标,那么仪器超差的可能性较大一些。连国家计量院也是这么做,不合格的给出具校准证书,我碰到过这情况。
 楼主| 虫子 发表于 2015-2-27 10:42: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如此,谢谢解答
tigerliu 发表于 2015-2-27 11: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格就出校准报告?可我送检的时候委托了要进行检定的啊,不合格为什么不提前跟客户沟通,而擅自出具了校准报告,那么费用是不是还是正常收取啊?
醉卧疆场 发表于 2015-2-27 12: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tigerliu 发表于 2015-2-27 11:21
不合格就出校准报告?可我送检的时候委托了要进行检定的啊,不合格为什么不提前跟客户沟通,而擅自出具了校 ...

检定不合格的是要打电话给客户才可以出校准证书的,你送的什么单位还随便出校准证书。建议你联系送检单位让他们重新进行检定或者直接投诉。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27 14: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计量法明文规定两个标准(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用于“四个方面”并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用计量器具“强制”执行“检定”,不管使用者愿不愿意检定都必须以法律手段强制执行检定,俗称“强制检定”。现在使用者提出了检定要求,而检定机构对送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只给“校准报告”,拒绝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报告”,这种做法非常明显就是检定机构的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暂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国家强制检定对象,检定机构应该依据国家校准规范或其它标准执行强制检定。虽然依据非国家检定规程的技术文件执行检定也违背了计量法关于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执行检定的规定,但在追究违法行为责任时应该识别违法程度和违法根源,这种违法不能追究检定机构的违法责任,造成这种违法状况的根源在国家的计量技术立法机构。可是,不依法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违法责任则完全可以追究检定机构或使用者。
luoshiyu 发表于 2015-2-27 15: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楼上的,但是我觉得如果没有检定规程的情况下,首先应该和被检定方联系,是否同意出具校准证书,这是最基本的,要不你凭什么我给我出呀,我可以不付费的。
美丽人生 发表于 2015-2-28 00: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送检方,检定机构如果对我送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问我可否不检定只进行校准,给我出具校准报告,我的答复肯定是告诉他们:
  我送检的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据计量法必须强制检定,我不敢干违法的事。至于你们检定机构不能出具检定证书,你们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可以不执行强制检定,你们说违法是可以的,那都是你们的事,不过话必须说在前面,你们可以给个书面文书说明你们的承诺和理由,我们可以存档备案,万一追究我们没有遵守计量法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该由你们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制裁也应该由你们承担。
啄木鸟 发表于 2015-2-28 07: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证书的效力不一定比检定证书低,国家基准就没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但是一直在进行量传。
按照计量检定系统表执行即可。
lhy118 发表于 2015-2-28 17: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hy118 于 2015-2-28 17:3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27 14:19
  我国计量法明文规定两个标准(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用于“四个方面”并列入了国家 ...


支持6楼版主的说法,有检定规程的必须出具检定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标准器属于强制检定、并且是用于量值传递、统一本地区量值的计量器具,这一点在相关的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但现在在建标的过程中,大部分的考评员对些并不太注意,只要是溯源并且确认合格就可以了。2楼说的是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溯源的做法,也是现在绝大部分实验室的通用做法。
罗洋ing 发表于 2015-3-1 11: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都在乱搞,唉
mol 发表于 2015-3-2 12: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当然以,只要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即可。^_^ “”强制检定“”应改为“”强制溯源”更合适!不要再咬文嚼字了!哈哈
出具检定,检测机构超范围,违法违规,不出检定,违反计量法中强制检定要求,这是要我们情何以堪呀!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要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  那国家计量基准要不要检定?它是不是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吗?


追究国家的计量技术立法机构,这个计量法你们怎么立的?自相矛盾吗?脑子秀逗了!哈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3 23: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mol 发表于 2015-3-2 12:55
校准当然以,只要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即可。^_^ “”强制检定“”应改为“”强制溯源”更合适!不要再 ...

  呵呵,“出具检定,检测机构超范围,违法违规,不出检定,违反计量法中强制检定要求”,这的确是国家的计量技术立法机构造成的横竖违法,自相矛盾局面,制造了令检定技术机构“情何以堪”的局面。
  计量法明文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强制”执行“检定”,即无论谁,想不想、愿意不愿意检定,都必须检定,想用“校准”逃避检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以任何理由逃避检定就可以以法律手段“强制”检定。可偏偏有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规程给取消了而代以校准规范,检定机构要执行检定就违反了计量法关于必须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使检定技术机构处在了横竖都违法的尴尬境地。
  国家计量基准是国家的最高测量标准,没有任何量值比它的量值更准确,因此没有任何东西对它进行“检定”,它的值就是“真值”,因此它不需要“检定”,计量法的强制检定范围也就并不包含它。计量基准的管理模式与计量标准和工作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模式完全不同,国家有专门的法规规定计量基准的管理。
jakizhong 发表于 2015-3-4 08: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是很懂了
宜兴老管 发表于 2015-3-4 10: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证书因为国家没有检定规程而出具了校准证书,这也是符合规定要求的。因为法定计量机构有些开展的校准项目也是通过计量标准考核的,也有法律效率。前提是对该计量标准是否有相应的检定规程
 楼主| 虫子 发表于 2015-3-4 10:44: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级注册计量师书中写的,下面还说强检的不能出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后面又说没有规程的可以校准,没有校准规范的可以比对,越来越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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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kai 发表于 2015-3-4 14: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oonkai 于 2015-3-4 14:06 编辑

企业计量管理中,拿到的证书有三类: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其中检定的适用范围就是《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管理目录》中所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计量标准器具,它们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另一类是工作计量器具,是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中的工作计量器具。按法律规定,有检定规程的应该只接收检定证书,没有检定规定,但是有校准规范的,就只能接收校准证书,型式评价、定量包装商品量检测,能效标识检测,可接收检测报告。实际中,第三方的计量机构检定和校准是随便开的,只要赚钱就开,既无鉴定规程也无校准规范的,就开检测报告。我们企业也是接收的,因为审核要用的,效力上一样,审核员都认可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
516790405 发表于 2015-3-4 14: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27 14:19
  我国计量法明文规定两个标准(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用于“四个方面”并列入了国家 ...

能详细解释下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吗?比如某校准机构的仪器设备对外开展校准业务,其仪器设备都属于标准,怎样去确定最高计量标准?又比如,有几何量以下标准:2等量块(0.5-100)mm,3等量块(600-1000)mm,三坐标测量机(700×1000×700)mm,测长仪,万能工具显微镜等等。怎样确定最高计量标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5 00: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516790405 发表于 2015-3-4 14:23
能详细解释下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吗?比如某校准机构的仪器设备对外开展校准业务,其仪 ...

  确定是否最高计量标准还要看低于最高计量标准的标准是否被最高计量标准覆盖。2等量块(0.5-100)mm,3等量块(600-1000)mm,2等量块不能覆盖3等量块,因此两者都是最高计量标准。如果,2等量块(0.5-100)mm,3等量块最大值也是100mm,则2等量块是最高计量标准,3等量块是次级计量标准。
  如果检定机构具有仪器检定资质,三坐标测量机,测长仪,万能工具显微镜等虽然可能是某计量标准的主要辅助设备,但它们就都不是最高计量标准,最高计量标准是2等量块(0.5-100)mm,3等量块(600-1000)mm。如果机构不具有仪器检定资质,则某些计量标准中量块为主标准器,三坐标测量机,测长仪,万能工具显微镜等仪器有可能被纳入最高计量标准的主要辅助设备,与主标准器一起构成最高计量标准装置。
攻击核潜艇 发表于 2015-3-5 09: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moonkai 发表于 2015-3-4 14:00
企业计量管理中,拿到的证书有三类: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其中检定的适用范围就是《国家依法管理 ...

这个说的是事实情况啊 现在我们的监管是缺失的 我感觉 国家不是很重视计量 没有力量推动计量法的执行
攻击核潜艇 发表于 2015-3-5 09: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注册计量师出题专家 将此题列入今年的考试题库中 让国内同行们都重视一下这个问题。把这个问题讲出来,讲清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8 01: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大好消息!
  看来这个主题使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使用者和检定机构处在横竖不是人,横竖都违法的尴尬境地主要原因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定产生了矛盾造成的。就在上个月2015年2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发出了征求计量法修改意见的函,在第二十条强制检定中取消了对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规定,在第十三条中提出了国家测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的溯源方式可以是检定、校准或比对。如果这个规定得以通过,本主题的尴尬局面将得到彻底解决。
路云 发表于 2015-3-8 07:59: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计量管理中,拿到的证书除了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检测报告外,大家还忽略了一样,就是《检定结果通知书》,只不过大家很少遇到而已。通常情况下,检定机构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会采取调修直至合格后出具《检定证书》。如果仍然不合格,则会采取出具《校准证书》的方式处理。如果遇到被检器具完全损坏,丧失测量功能,检定机构一时也无法修复,这种情况通常是不检定,也不收费,直接通知客户取回,所以也就不会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了。否则的话,出具证书是要收费的,这种情况客户接受不了(因为没有检)。但是前面所说的情况是计量技术指标超差不合格,而非丧失测量功能。检定机构如果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于客户来说与丧失测量功能一样,都是不能使用。于是就会遇到有的客户丧失诚信,将东西取走后不付费的情况,所以才会导致检定机构出具《校准证书》,这也是检定机构被逼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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