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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取消检定员证的后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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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鱼 发表于 2016-9-20 16: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两条鱼 于 2016-9-20 17:00 编辑

论坛里公布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6]1183号),详见论坛“计量新闻”栏目。这事必须得给总局顶个赞。我认为这事主要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从今以后,企事业单位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器具许可,不再需要检定员证。真是大快人心,这样做一是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二来说,人家建个企业最高标准,出的数据也仅对企业内部有效,因此,理应由企业内部管控就行了,没必要再去发个证;再者企业内部人员流动也大,一个检定工作没必要固定人员。至于申请计量器具许可要检定员证,我一直觉得就是个扯谈的事情,申请计量器具许可本身就要专家现场评审,再说人家本身都有能力生产这东西了,你还要搞个检定员证?
二、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民营)必须要注册计量师。确实应该这样。因为这有利于提高计量准入门槛,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再说,你要对外出具公证数据,你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注册计量师,以前计量行业这么乱,与轻而易举就能得到检定员证有莫大关系。
所以,很支持总局这个决定。
计量的春天就要到来了,咱们拭目以待。赶紧考注册计量师去吧,以后随着计量技术机构的改革,逐步推向市场,注册计量师的含金量会很高的,因为计量这块市场确实太大了。
hangyuanhu 发表于 2016-9-23 17: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条鱼 发表于 2016-9-23 15:13
你的观点我不是很赞同,不为别的,只为你假设的前提我就不赞同。你说:“未来,从事计量检定只会是政府计 ...

你逐条论述的,我这儿就不逐条说了。就说两点,一是政府计量部门的说法,是很笼统的说法,指的是现在所说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因为其与政府有关,所以直接用政府计量部门来笼统的讲。二是关于计量检定授权的说法。计量检定授权必须遵法。关于强制检定和社会公标,都可以通过计量授权来实施。事实上很早就有一些行业或地区都早已实施对部门或区域性的强制检定或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授权。而作为民营机构申请开展计量检定必须建立社会公标,而建立社会公标的前提是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这本身就是一个循环。计量授权,本身就是为法定计量机构而制定的。并非是为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而提供一项依据。最后关于计量检定可能会放开,本人不认同。
hangyuanhu 发表于 2016-9-23 14: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条鱼 发表于 2016-9-22 14:50
确实是这样子,我仔细看了,前面它写的是“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这个没有丝毫争议。
后面“和授权 ...

首先这个授权计量技术机构肯定不包括第三方校准机构。目前计量校准还没有被法律赋予其定义,计量校准机构同样没有法律层面的地位。企事业单位新建计量标准不需检定员证,目前第三方校准机构所建标准,基本都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理应遵从这项要求。其次,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人员需有专业考核合格证明,原有计量检定员证档案为合并注册计量师实施奠定基础。结合之前的计量法修订草案稿,不难推断:注册计量师修订方向,会是从事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工作,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具有在证书上签字权利的一项要求。未来,从事计量检定只会是政府计量部门。计量检定的对象范围,是目前的强制检定中的计量器具目录范围。“非强制检定”这个术语将不再存在。“计量校准”有了法律地位,所以不再会有“法定计量机构”这种含糊用语了。只会说,政府计量部门和计量校准机构。政府计量部门对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有相应的专业考核合格证明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证。计量校准机构中的从事计量校准,出具报告,并在报告中签字,同样需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同时,按照现在实验室认可的相关文件要求,计量校准人员,还需要满足相应的学历、校准经历等要求。然而这些要求,并不再是一份“计量检定员证”来决定,而是由实验室依据人员从业经历、人员技术能力等核实确认。注册计量师制度的修订,会结合计量法修订意见稿,兼顾实验室认可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准确规定注册计量师权利和义务。再次,对于企业来说,计量检定外的仪器溯源方式、溯源周期、溯源机构以及溯源途径都由企业自定。对于政府计量机构和第三方校准机构来说,所使用的非最高标准计量标准(器),除以上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进行有效溯源。未来企业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将会有更高要求,企业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理应是计量检定的授权。而若企业具有测量标准器,测量标准器按溯源周期规定送检或送校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有自编校准方法并经过确认,就可以进行自校,任何人不得干涉--以上所述全部为个人推断
237358527 发表于 2016-9-21 14: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民营)必须要注册计量师。
上面这句话的出处有问题。 原文件中没有 “(含民营)”这几个字,现在很多人对 质检总局发的文件 分歧很大。
里面居然没有提到 “校准” 。里面的“测试”2字又是指什么?
有的人说,第三方机构建标不需要 检定员证或相关考核合格证。认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这里面没有包含对外开展校准的第三方机构。
ligen 发表于 2016-9-21 17: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buhaokaozhengle
moonkai 发表于 2016-9-21 17: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方校准机构的校准工程师怎么办?我目前有检定员证,2018年到期,一个一级计量师证未注册。人在第三方校准机构上班。
 楼主| 两条鱼 发表于 2016-9-21 17: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6-9-21 14:21
二、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民营)必须要注册计量师。
上面这句话的出处有问题。  ...

括号里面“含民营”三字是我加的,我认为既然文件中提出了“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那么就应该包含质监系统内部的技术机构和民营的计量检定机构。
至于第三方校准机构没有提及,我认为有二方面的因素,一是总局的疏忽所至,二是老计量法没有校准一说,新计量法又未出台,如果贸然规定,则无法可依
hblgs2004 发表于 2016-9-22 08: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没有好的人推广实施也是白搭。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9-22 12: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6-9-21 14:21
二、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民营)必须要注册计量师。
上面这句话的出处有问题。  ...

我认为“计量技术机构”就包含了校准机构的范畴。
 楼主| 两条鱼 发表于 2016-9-22 14: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9-22 12:18
我认为“计量技术机构”就包含了校准机构的范畴。

确实是这样子,我仔细看了,前面它写的是“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这个没有丝毫争议。
后面“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这里写明“授权”的是“计量技术机构”而不是“计量检定机构”,因此这里的授权应该不仅仅是指1069授权,还包括CNAS等授权。所以就没有特指“检定”。
sky1983914 发表于 2016-9-23 10: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含糊不清,估计过不久又要给个解读,国内计量这个事,上层建筑没规划好,下面做做也就差不多就行了,想要搞好还得继续努力啊
237358527 发表于 2016-9-23 13: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条鱼 发表于 2016-9-21 17:38
括号里面“含民营”三字是我加的,我认为既然文件中提出了“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

反正省局这种级别的,里面的人都存在分歧,不要说我们这些普通检定员了。
 楼主| 两条鱼 发表于 2016-9-23 15: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hangyuanhu 发表于 2016-9-23 14:24
首先这个授权计量技术机构肯定不包括第三方校准机构。目前计量校准还没有被法律赋予其定义,计量校准机构 ...

你的观点我不是很赞同,不为别的,只为你假设的前提我就不赞同。你说:“未来,从事计量检定只会是政府计量部门。”
第一、政府的计量部门是不搞检定的,现在没搞,未来更不会搞。
第二、你说的搞检定的政府计量部门是不属于政府部门的,按地区差异,有些自收自支,有些差额,有些全额,它连质监局都不是,何谈政府部门?
第三、没错,现在搞检定的,是质监局的下属单位,但是,无论从法律上还是考核规范上,他的前提是第三方独立的机构。
第四、无论依据现在的法律还是考核规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利成立计量检定机构,如果我申请计量标准考核,你质监局要搞垄断不受理,我可以告你行政不作为,因为无论计量法还是考核规范都没有规定只有质监局的下属单位才能搞检定。
第五、为什么现在很少民营企业进入进来搞计量检定。我认为一是对计量法律法规不熟悉,认为只有质监局内部才能搞检定,二是怕没有质监局的支持,没有客源,无法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三是有些地方有土政策,要求本地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由质监局统一配置(该项措施涉嫌违法)

最后今天立贴为证,计量检定(我这里不是指校准,是检定)一定会推向市场的,如果不推向市场,总局没有必要这样子加大力度推广注册计量师,它完全可以继续以前的检定员证,不信你去网上搜索搜索当年医师资格证的出现导致医疗领域彻底放开一样。一样道理,注册计量师制度是计量领域完全放开的前奏,计量的春天就快到来了,赶紧考个注册计量师吧。
阿亮不爱吃辣椒 发表于 2016-9-26 08: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对
mym20 发表于 2016-9-26 09: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条鱼 发表于 2016-9-23 15:13
你的观点我不是很赞同,不为别的,只为你假设的前提我就不赞同。你说:“未来,从事计量检定只会是政府计 ...

现在已经很明显了,检定归政府、校准归市场。
moreface 发表于 2019-4-23 11: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条鱼 发表于 2016-9-22 14:50
确实是这样子,我仔细看了,前面它写的是“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这个没有丝毫争议。
后面“和授权 ...
  1. 确实是这样子,我仔细看了,前面它写的是“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这个没有丝毫争议。
  2. 后面“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这里写明“授权”的是“计量技术机构”而不是“计量检定机构”,因此这里的授权应该不仅仅是指1069授权,还包括CNAS等授权。所以就没有特指“检定”。
复制代码


CNAS不是计量授权,  是能力认可。  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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