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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办理免征行政事业收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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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lgs2004 发表于 2017-7-17 09: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办理免征行政事业收费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文件,自201741日后受理的强制检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强检目录可在网上查阅www.sdjls.cn,对照强检范围及说明。
    二、办理免征行政事业收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营者需提供以下资料,表格及说明可在网上下载www.sdjls.cn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名称和公章一致)
2《行政事业性收费确认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强检器具申请报批表》按申请报批表内容详细填写计量器具资料,每件仪器一行填写清楚仪器编号,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附件23   (说明:企业要对填写内容准确性负责)
4、强检压力表需要提供其使用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管道分布图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提供《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备注:无以上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办理免征业务。

    三、强检计量器具由被检定单位送指定的法定计量机构检定。我所为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履行顺德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职责。由于有部分计量器具需要现场实施检定,为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2004]43号)对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单位需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不能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的单位可委托我所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的,需收取一定的交通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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