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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记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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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 发表于 2017-10-9 10: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量法》复习笔记
共6章34条
第1章 总则 (共4条)
第1条 立法宗旨
第2条 调整范围
第3条 计量单位
第4条 计量监督体系
  第 2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7条)  
            第5条 计量基准
第6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第7条 部门计量标准器具
第8条 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器具
第9条 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常考)
第10条 国家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
第11条 计量检定依据的原则                                                            
第3章 计量器具管理 (共6条)  
第12条《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13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
第14条 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第15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对产品质量的保证
第16条 使用计量器具
第17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第4章 计量监督(共4条)
第18条 计量监督员
第19条 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的任务及人员考核(常考)
第20条 仲裁检定
第21条 计量认证
第5章 法律责任(共10条)
第22条 未取得《制造许可》、《修理许可》,停止生产、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第23条 未经考核合格计量器具新产品,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第24条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第25条 属于强检,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第26条 使用不合格或破坏准确度等级的计量器具,造成损失,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
得,或并处罚款
第27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追刑责。
第28条 制定、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追刑责
第29条 监督人员违法失职,行政处分、追刑责
第30条 行政处罚执行部门
第31条 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
第6章 附 则(共3条)
第32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33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34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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