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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关于CMC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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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168 发表于 2018-5-4 20: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买回来很多量具都没有CMC标志了,打电话到成量问,说是已经取消很久了。网上消息说2017.12.28改了计量法取消制造许可证,是不是说以后所有的计量器具都不用CMC标志了,求解惑,谢谢
che-zp 发表于 2018-5-5 07: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下半年国家就取消了大部分非国计民生和贸易计算等长度类计量器具CMC要求了,可以查公告
che-zp 发表于 2018-5-5 07: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5年第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5-5 12: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我国计量法已于去年年底修改并经国家主席批准发布,修改后的计量法已经取消了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许可证制度。CMC标志是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识,我认为,理论上取消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标识也应该没有多大存在价值了,企业的《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或企业测量管理体系中《测量设备管理程序》对测量设备的采购管理,相应也应该取消新购计量器具应该有CMC标识的规定。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xqbljc 发表于 2018-5-6 10: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8-5-6 10:25 编辑

         楼主提出的问题,应该是将“取消了大部分”和全部取消分作两个时间段,以及取消后的后续监管“监督检查”给出全部的过程解释。那样楼主提出“所有的计量器具都不用CMC标志?”的问题,也就分时间段的迎刃而解了。
        
         2楼che-zp量友:您讲的非常正确,那就是在2005年对于计量器具的生产许可管理是“取消了大部分”。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45号公告(2005—10—8)
             145号公告.jpg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第四次修正),在字面内容上已经不再涉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生产许可的事项”。而在字面内容上明确提及“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则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2号公告(2018—01—08)
             取消许可.jpg

        由上述国家局公告可以看出,“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样的“监督检查”是依法依规(计量法及相关法规)”的“监督检查”,属于执法性质的“监督检查”,这除“制造、修理”外,还包括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所以各个环节的法制计量监管依然是在强化,而不是任自流。由此可见,“企业的《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或企业测量管理体系中《测量设备管理程序”,绝不是法制计量“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而完全就是企业自己的民事行为(自管),此行为应受到执法性质“监督检查”的约束,而不得对抗法制计量的监管。

        上述所谈,明确了“放管结合后续监管”的原则,对取消许可管理的产品和企业,加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力度;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品种;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范围;“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组织企业开展自律、诚信活动,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倒逼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题外话:由最新版的国家计量法以及上面两个法规文件内容,大家可以看到,其内容均是使用了“计量器具”的文字表述,而没有使用“测量设备”的称谓,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的著名计量专业权威人士的论述是正确的。坚持传统的,也并不排斥舶来的,二者不存在哪个覆盖范围宽或窄的事情,毕竟我们国家只有“计量法”,而不会也不可能有什么“测量法”,一味的抠字眼去瞎“解读”某个计量术语定义,只能是“拧种”、“无赖”或“搅屎棍子”。)
             测量设备.jpg


路云 发表于 2018-5-8 22: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建立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许可证制度,也是顺应计量法的要求。更有甚者,许多检定规程都将CMC标志的要求写进了检定规程里。实际这项规定也仅仅适用于国内法制计量的范畴,而对于那些进口的计量器具,根本就不适用。因此对于进口计量器具,或者早期生产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来说,便出现了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现在取消了这项制度,实际上正是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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