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NAS-GL002:2018和JJF1117-2010中采用E n值判定时,都是“| En |≤1 无需采取进一步措施,| En |>1 需要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但也有很多实验室在程序文件规定小于0.7无需采取措施,0.7和1之间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大于1采取纠正措施,如果文件规定了,实验室没有按照自己的文件执行,评审时开具不符合项,也是可能的。
CNAS-CL01:2018的7.7.3条款还真的没有2/3之说,呵呵。CNAS-GL002:2018《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评价指南》也只规定了“| En |≤1 表明‘满意’,无需采取进一步措施| En |>1 表明“不满意”,产生措施信号。”。这说明0.7的说法纯属个别专家和审核员的一己之见,毫无根据,不能作为开不符合项的依据,接受认可审核的实验室可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而拒绝接受这个不符合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