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一、二方互认行为,是法律给他们的自主权,否定“不盖CNAS标识章,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是“第三方校准行为”,是错误的。“外审”时,除非双方合同或标准规定必须提供“盖CNAS标识章”的《证书》,审核员无权否定供需双方的合同约定。 请16楼这位看看清楚,楼主说的是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超能力认可范围的《校准证书》,如果不盖CNAS认可标识,也不作认可状态声明都算“第三方”,那还要去申请CNAS能力认可干什么?那还要送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干什么?哪家企业的《计量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中,认可此类校准机构啊?那位外审员认可此类校准机构是“第三方”校准机构啊?你自己单位有没有选择此类你所认为的所谓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呀?都有哪家呀?校准了什么计量器具呀?自己都拿不出证据,却在这里没完没了不遗余力的忽悠误导别人。 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检测实验室,其校准能力或检测能力就得到了CNAS认可机构的“公证”,这种实验室比没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更容易被合同双方共同确认为“第三方”实验室,这种实验室也就更容易占领校准和检测市场。 这不是废话吗?得到了权威认可机构(CNAS)的认可,其能力向全世界公示,全球公认,这不是“第三方”是什么?还有什么更容易、更不容易之说吗?哪家更不容易啊?没有通过CNAS能力认可,也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项目,哪家机构的这类校准项目被众人认可是“第三方”行为呀?纯粹就是自拍脑袋的胡编瞎扯。 如果供需双方的纠纷不能通过相互沟通解决,而必须走法律裁决的道路,能够出具法庭采信的仲裁证据的“第三方”实验室,就应该是法定检定机构或CMA实验室,并非获得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检测实验室。 谁强制这么规定的?众多的国际计量纠纷官司,就是认CNAS,你又能怎么的?在国内,出具法庭采信的仲裁证据,那也应该是法定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范围内所提供的校准服务。16楼这位不学无术,根本无能扯出这么具体的技术要求,无非就是想鱼目混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