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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不在CNAS能力范围内的校准项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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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yl1989 发表于 2020-1-20 20: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验室不在cnas能力范围内的校准项目如何处理?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1-21 08: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认可不在范围内的校准,只要不带CNAS标就可以,CNAS无权管。
否则,一旦违规开CNAS校准,被举报,有可能取消CNAS认可。
 楼主| Daryl1989 发表于 2020-1-21 13: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1-21 08:22
CNAS认可不在范围内的校准,只要不带CNAS标就可以,CNAS无权管。
否则,一旦违规开CNAS校准,被举报,有可 ...

谢谢谢谢!
laohu110 发表于 2020-1-21 16: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认可不在范围内的校准,只要不带CNAS标就可以,CNAS无权管。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也不管,自己管自己吧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1-22 07: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laohu110 发表于 2020-1-21 16:22
CNAS认可不在范围内的校准,只要不带CNAS标就可以,CNAS无权管。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也不管,自己管自己吧 ...

呵呵,只要是 企业计量行为(除教学之类,军工类),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就有权管.
这不 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就出台了 计量校准管理条例 吗?
杰出青年 发表于 2020-1-22 09: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1-22 07:43
呵呵,只要是 企业计量行为(除教学之类,军工类),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就有权管.
这不 广东省,江苏省,浙 ...

嗯,有权管,但一般人家不管
lszgjl 发表于 2020-1-26 1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作为客户,负责计量管理的人员尽量把好关,对于没有通过CNAS的项目,要注意是否满足检查要求。企业要经常迎检。
路云 发表于 2020-1-26 15: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laohu110 发表于 2020-1-21 16:22
CNAS认可不在范围内的校准,只要不带CNAS标就可以,CNAS无权管。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也不管,自己管自己吧 ...

超能力认可范围,并不是不盖CNAS认可标识,CNAS就不管。如果你在《校准证书》中带有CNAS认可状态声明,即使没盖CNAS认可标识,CNAS照样罚你没商量。如果你不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校准证书》(一、二方互认行为,仅受合同法约束),即便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他也管不了,也拿不出任何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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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1-27 02: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验室不在cnas能力范围内的校准项目如何处理?
  答:校准需求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自主需要,不是法律强制要求。提供校准服务是实验室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市场活动行为的关系,受合同法约束,不受CNAS认可的约束,提供校准服务的实验室可以根据双方合同大胆出具校准证书。但提供的校准项目如果不在该实验室cnas能力认可范围内,就请不要使用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也不要声称自己是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否则就是侵犯CNAS认可机构的“名誉权”,同时也有欺骗顾客的嫌疑,CNAS认可机构有权依法追究该实验室的侵权行为。
laohu110 发表于 2020-2-3 17: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1-26 15:22
超能力认可范围,并不是不盖CNAS认可标识,CNAS就不管。如果你在《校准证书》中带有CNAS认可状态声明,即 ...

你这个说的比较全面!
 楼主| Daryl1989 发表于 2020-2-24 18: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1-27 02:11
  实验室不在cnas能力范围内的校准项目如何处理?
  答:校准需求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自主需要,不是法 ...

谢谢你 ,了解了
worena222 发表于 2020-2-24 19: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 ,了解了,说的比较全面!
ZYLXW 发表于 2020-2-25 10: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1-27 02:11
  实验室不在cnas能力范围内的校准项目如何处理?
  答:校准需求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自主需要,不是法 ...

通俗易懂,谢谢
中全景 发表于 2020-3-1 17: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1-27 02:11
  实验室不在cnas能力范围内的校准项目如何处理?
  答:校准需求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自主需要,不是法 ...

标准答案,点赞
路云 发表于 2020-3-1 21: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并非所有的校准行为都仅受合同法约束。楼主的问题是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遇到超能力范围的校准项目该如何处理。不盖CNAS标识章,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那根本就不是第三方校准行为。即便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恐怕也是未建标或未授权的项目,这种情况同样也不能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身份出具《校准证书》。这与CNAS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没有任何关系,纯粹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一、二方互认行为。但通常这样的《校准证书》外审时是不认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3-2 00: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搞清楚什么叫“第三方”。市场活动的供需双方称为第一方和第二方,本组织称为第一方,市场行为的另一方称为第二方。如果本组织是采购或服务的需求方,第二方就是合同的对方,又称为“供方”。如果本组织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组织,第二方就是需要购买本组织产品或服务的另一个组织,又称为“顾客”。“第三方”则是指供需双方(合同双方)以外的另一个组织。
  涉及合同双方切身利益的事项或争议,供需双方往往各说各理,不相信“第二方”(对方),因此这种事项就需要“第三方”来做,或需要“第三方”来调解或仲裁。计量校准或计量检测活动往往就需要第三方来做。供需双方确定“第三方”实验室,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供需双方经协商,以合同形式共同确认一个大家都信任的机构提供校准或检测,或提供纠纷的调解。这个“第三方”不必非要CNAS认可实验室或法律认可(CMA)实验室。这种“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一、二方互认行为,是法律给他们的自主权,否定“不盖CNAS标识章,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是“第三方校准行为”,是错误的。“外审”时,除非双方合同或标准规定必须提供“盖CNAS标识章”的《证书》,审核员无权否定供需双方的合同约定。
  第二,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检测实验室,其校准能力或检测能力就得到了CNAS认可机构的“公证”,这种实验室比没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更容易被合同双方共同确认为“第三方”实验室,这种实验室也就更容易占领校准和检测市场。
  第三,如果供需双方的纠纷不能通过相互沟通解决,而必须走法律裁决的道路,能够出具法庭采信的仲裁证据的“第三方”实验室,就应该是法定检定机构或CMA实验室,并非获得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检测实验室。
simt2020 发表于 2020-3-2 11: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路云 发表于 2020-3-2 21: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一、二方互认行为,是法律给他们的自主权,否定“不盖CNAS标识章,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是“第三方校准行为”,是错误的。“外审”时,除非双方合同或标准规定必须提供“盖CNAS标识章”的《证书》,审核员无权否定供需双方的合同约定。

16楼这位看看清楚,楼主说的是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超能力认可范围的《校准证书》,如果不盖CNAS认可标识,也不作认可状态声明都算“第三方”,那还要去申请CNAS能力认可干什么?那还要送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干什么?哪家企业的《计量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中,认可此类校准机构啊?那位外审员认可此类校准机构是“第三方”校准机构啊?你自己单位有没有选择此类你所认为的所谓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呀?都有哪家呀?校准了什么计量器具呀?自己都拿不出证据,却在这里没完没了不遗余力的忽悠误导别人。

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检测实验室,其校准能力或检测能力就得到了CNAS认可机构的“公证”,这种实验室比没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更容易被合同双方共同确认为“第三方”实验室,这种实验室也就更容易占领校准和检测市场。

这不是废话吗?得到了权威认可机构(CNAS)的认可,其能力向全世界公示,全球公认,这不是“第三方”是什么?还有什么更容易、更不容易之说吗?哪家更不容易啊?没有通过CNAS能力认可,也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项目,哪家机构的这类校准项目被众人认可是“第三方”行为呀?纯粹就是自拍脑袋的胡编瞎扯。

如果供需双方的纠纷不能通过相互沟通解决,而必须走法律裁决的道路,能够出具法庭采信的仲裁证据的“第三方”实验室,就应该是法定检定机构或CMA实验室,并非获得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检测实验室。

谁强制这么规定的?众多的国际计量纠纷官司,就是认CNAS,你又能怎么的?在国内,出具法庭采信的仲裁证据,那也应该是法定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范围内所提供的校准服务16楼这位不学无术,根本无能扯出这么具体的技术要求,无非就是想鱼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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