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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是否必须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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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tancy 发表于 2020-6-4 08: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计量标准不是用于企业内部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而是用于出厂产品的检定。
看了各种法律法规感觉是要的,但是这么多年审核老师从来没查过这个证书,各位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6-4 10: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连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都取消了。

你说, 还要 计量标准吗?

当然,公司建立计量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岂不是 锦上添花 吗?
 楼主| jltancy 发表于 2020-6-4 11: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6-4 10:32
国家连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都取消了。

你说, 还要 计量标准吗?

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进行检定必须要建立计量标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必须要考核合格才能使用。
这么推导下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就必须要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了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6-4 11: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37358527 于 2020-6-4 11:58 编辑
jltancy 发表于 2020-6-4 11:21
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进行检定必须要建立计量标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必须要 ...


哪条法律规定必须要检定?

这么多校准机构 你看不到 ??????他们出的都是 检定 ?

再说就算要检定,那也是 使用单位去检定,跟你 生产,修理的企业有什么关系?

 楼主| jltancy 发表于 2020-6-4 12: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6-4 11:52
哪条法律规定必须要检定?

这么多校准机构 你看不到 ??????他们出的都是 检定 ?

计量法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6-4 13: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jltancy 发表于 2020-6-4 12:14
计量法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 ...

还是看看 计量法 实施细则 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楼主| jltancy 发表于 2020-6-4 14: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6-4 13:52
还是看看 计量法 实施细则 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 ...

你给出的细则第十八条同样提到了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楼主| jltancy 发表于 2020-6-4 14: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6-4 13:52
还是看看 计量法 实施细则 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 ...

还有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6-4 14: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jltancy 发表于 2020-6-4 14:00
你给出的细则第十八条同样提到了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

没注意,那就建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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