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1-13 20:40 编辑
是的。离散程度,是由于真值不可知,估计的真值对赋予量值偏离的范围。如果这个范围小,表示赋予量值更准确,说“测量不确定度是表示一个量值是否准确的属性”就是这个意思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是表示测得值偏离真值的范围,而是表示以“测得值”为中心的不确定区间半宽度。前者的表征参量是“误差”。不确定度小,并不代表误差也一定小。举个例子,假设某被测量的“真值”是10.0,用最大允差±0.5的仪器进行多次不修正重复测量,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用仪器A进行测量的测量结果为9.8,误差E=-0.2,U=0.4(k=2);用仪器B进行测量的测量结果为10.6,误差E=+0.6,U=0.2(k=2)。很显然,A的测得值以约95%的概率,落在9.8±0.4的区间范围内,B的测得值以约95%的概率落在10.6±0.2的区间范围内。两个结果对比,A的误差(-0.2)小于B的误差(+0.6),说明A的结果比B的结果准确。但A的不确定度(0.4)却大于B的不确定度(0.2),说明A的测量结果没有B的测量结果稳定可靠。也就是说A的结果相对准确但不可靠,B的结果相对可靠但不准确。那怎么办呢?唯一的办法就是两者都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测量结果准确性完全一致(测得值的误差都为0),唯一改变不了的,就是两者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那么对于修正后的测量结果,准确度相同,谁的更可靠,不言而喻。 差别在于校准时被测量的值已知,测量时被测量未知。校准时利用得到的被测量示值与已知值比较,得到示值误差;测量时,直接用示值作为测得值,并利用校准时得到的信息估计不确定度。 校准是对已知量的测量,检测是对未知量的测量,这个大家都清楚。您说的是不修正测量,但《校准证书》中已经给出了“仪器的不确定度”信息,下一级测量时就可以直接引用,作为下一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该仪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修正的手段只能提高“准确度”,减小不了“不确定度”。 说校准时所得到的量值是被校非实物量具上显示的计量标准的值。也许表达不够准确,所得到的量值指的是被校非实物量具的示值。 所以说被校非实物量具上显示的值不是“计量标准的值”,“计量标准的值”是标记在计量标准上的“标称值”,并非被校非实物量具上所指示的值。 由该量仪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还要包括示值误差。很多仪器使用时不会在做修正的,例如卡尺、千分尺。有些仪器进行修正是修入计算机,在测量时直接调用,而校准是在完成修正后进行的——使用时不会再做修正的。 不要把“误差”概念与“不确定度”概念混为一谈。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表示偏移程度,后者表示离散程度,也分别用不同的参量来定量表征。我已经说了,你修不修正,只改变测量结果的准确程度,并不会改变不确定离散区间的大小。如果您的观点成立,是不是不确定度也可以像误差一样,具有可以通过修正改善的特性呢?不确定度有这一特性吗? 那么,“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什么用?不是用来评价校准过程的质量,也不能用于作为“测得值的不确定度分量” “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定量表征被校仪器的计量特性之一,即被校仪器所复现的量值的短期稳定可靠程度(不是准确程度)。可作为被校仪器是否满足下一级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的评判输入之一。如果满足,它仅仅是下一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该测量仪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最大允差是否是仪器的实际误差的波动区间,需要根据校准结果判定。当考虑了测量不确定度,示值误差在最大允差范围内,最大允差就是仪器的实际误差的波动区间。 如果这么说,那你还要考虑不确定度干什么,只需看每次测量结果的误差不超过最大允差不就完了吗。最大允差±1.0,实际误差的波动范围为0.0±1.0,与实际误差波动范围+0.7±0.2的意义一样吗?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前者的误差波动区间大小是2.0,后者的误差波动区间大小只有0.4,两者能相提并论吗?当然咯,你如果偷懒,说两者都满足±1.0的最低要求,那还有什么好讨论的呢?还有这个必要从理论原理方面深究下去吗? 而校准是在完成修正后进行的——评价修正后仪器在修正残余误差作用下的示值误差是否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使用时不会再做修正的,例如坐标测量机。 我已经说了,你修正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与不确定度无关,不确定度该多大还是多大。同一组测量数据,不可能因为你修正还是不修正,使该组数据之间的不确定离散程度发生改变。因为不确定度是用人、机、料、法、环诸因素的离散不确定特性评估出来的,不是用偏移特性评估出来的。即便是“误差”,理论上也应该用实际误差的不确定离散波动范围来评估,而不是有检测数据不用,仍用人为规定的偏移极限要求评估不确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