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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河南省弘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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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发表于 2024-9-28 09: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省弘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10181MA3X6K0A1P
法定代表人: 杨荣利
处罚类别:
处罚名称: 河南省弘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出处截图:
河南省弘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郑州市、巩义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省弘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X检测字HDJC-2024-096”的检测报告显示计前压力为正值,但检测使用的GH-60E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说明书显示计前压力参数范围为-40KPa至0KPa,检测报告计前压力数据明显异常。执法人员打开GH-60E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盖板,发现在主板上隐藏设置一个SD内存卡卡槽,取下SD卡在电脑上修改、编造检测数据后再插回卡槽,即可直接打印出虚假的检测数据原始凭证。为深挖数据造假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2日至28日对该公司开展进一步调查,发现其开展检测业务使用的3台相同型号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均具备通过内存卡或U盘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原始凭证的功能。自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该公司通过此手段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共计280份,经审计,累计检测费用793240元。


  查处情况

  河南省弘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违法所得共计793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7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崔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2024年8月13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查办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过程中,可以将环境检测设备作为发现数据造假问题突破口,重点排查检测设备是否存在预置篡改数据接口、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同时对相关检测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延伸检查,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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