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嵊市监处罚﹝2025﹞23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帝恩检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4419005921334044 |
法定代表人: |
李检忠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名称: |
东莞市帝恩检测有限公司其他计量违法行为案 |
处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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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3346.5元;2.处以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3346.5元。 |
处罚依据: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计量校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或者相关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用于计量校准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09 |
处罚机关: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出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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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25-6-17 10:47 编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4月-2025年4月,当事人分4次对嵊州市三界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安装于压力管道上的用于安全防护的102个计量器具(压力表20个、精密压力表2个、不锈钢压力表13个、膜盒压力表43个、不锈钢膜盒压力表24个)进行校准,并向嵊州市三界天然气有限公司出具了纸质版校准证书69份、电子版校准证书33份。当事人共收取上述计量器具的校准费用为3450元,违法所得为3346.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压力表、精密压力表、不锈钢压力表、膜盒压力表、不锈钢膜盒压力表)开展计量校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46.5元;2.处以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3346.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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