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5]10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浙江精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330108MADEPE6H5Y |
法定代表人: |
赵坚志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名称: |
浙江精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案 |
处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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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当事人未建立移液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2项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10元,共计罚没11610元,上缴国库。 |
处罚依据: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计量校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或者相关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用于计量校准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04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出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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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25-9-11 17:50 编辑
主要违法事实:在2024年9月29日至2025年4月2日期间,浙江精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建立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移液器的计量标准,面向1家医疗机构使用杭州精衡计量校准有限公司获得的移液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出县校准证书2份,面向4家医疗机构使用杭州精衡计量校准有限公司获得的浮标式氧气吸入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出具校准证书36份,构成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建立移液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2项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10元,共计罚没1161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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