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罚﹝2025﹞17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浙江优品检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330281MA2AEW1K3B |
法定代表人: |
邵春生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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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浙江优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案 |
处罚结果: |
针对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罚没款总计224200元;针对当事人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行为,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罚没款总计元143700元;针对当事人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罚没款总计1020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781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4 |
处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出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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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涉及报告94份;当事人未按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涉及报告24份;当事人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涉及报告1份。上述行为涉及违法所得总计591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针对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罚没款总计224200元;针对当事人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行为,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罚没款总计元143700元;针对当事人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罚没款总计1020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78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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