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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准规范给出的“复校时间间隔”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校准证书》不仅仅是简单地给出的“有效期”,还应按下列要求给出详细的说明:
2、校准不进行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按理说应进行计量确认,判定被校对象符合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给出“复校时间间隔”才有意义。否则如果计量确认判定为“不合格”,那么就应该是“禁用”,根本不应该给出“有效期”。所以通常情况下《校准证书》最好不要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
3、对于A025中规定“校准证书不应包含校准周期的建议,除非已于客户达成协议。”这句话,个人理解应该是如果客户要求给出给出“校准周期”,那么客户就应该在委托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提供依据(即规定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以及“复校时间间隔”的文件号及名称)。即相当于受客户委托进行计量确认。
2楼截图红线标示部分(文件规定)不是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吗,客户需要得拿出依据呀,总不能他要求给十年校准周期你就给他开十年吧。
首先,被校对象是否满足使用场合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使用频次、长期稳定性、维保状况等,校准机构都是不知道的,凭什么客户要求多长校准周期就给多长?
其次,如果《校准证书》按照校准规范给出了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并且注明了“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用户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因此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他自己想定多长就定多长,有什么问题吗?
本人就是在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贡职,同时也兼管大型国企内部的计量技术管理工作。依据客户需求没有问题,但客户需要提供依据。如果客户提供不出依据,那就是按照4楼最后一段所述的操作,一点问题也没有。不可能毫无原则地一味强调满足客户需求。明明是客户自己做决断的事情,却非要不提供依据,自拍脑袋校准周期想定多长就定多长,还要将风险转移给校准机构。怎么可能呢。
退一万步说,如果该被校对象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不合格,应该禁用)怎么办?你给出复校时间间隔有意义吗?《校准证书》中不管你给出多长的复校时间间隔建议,4楼结尾的那段红字表述内容都必须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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