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罚﹝2025﹞26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浙江中计计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330211MA2845BQ6D |
| 法定代表人: |
彭美军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名称: |
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9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1190元 |
| 处罚事由: |
计量违法行为案 |
| 处罚结果: |
罚没款总计31190元 |
| 处罚依据: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计量校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或者相关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用于计量校准的;;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3 |
| 处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出处截图: |
|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当事人相关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用于计量校准,出具34份校准证书。收取校准服务费用总计119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9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119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