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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算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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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 发表于 2013-4-15 21: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需要具有溯源有效性的证书,而一些校准实验室为了规避风险,
出具无任何标识的校准证书,客户在通过一些质量体系或者客户审查的时候导致报告无效。

这种行为你认为违规吗?

开放性讨论,大家各抒己见。


  1. 1.范围项目外,如果有标识那是违法不是违规,不是我们讨论的方向
  2. 2.可以盖确不盖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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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2013-7-14 22:00 裁判: 上帝

正方观点 (30)

不盖当然算违规

反方观点 (70)

不算违规

阴雨晓梦 发表于 2013-4-15 22: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违规吧,很多项目都还没有规程规范什么的,没检定、校准依据。
byang1997 发表于 2013-4-15 23: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yang1997 于 2013-4-16 09:43 编辑

回复 2# Rie

1—对于不加盖CNAS 章,现在市场上的确有这样的实验室在这样做。他们一般有某个仪器的校准设备,但是该项目没有通过CNAS 认可,所以为了规避风险,他们会这样做,这类公司的存在很大程度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根据CNAS-R01 《认可标志和认可状态申明管理规则》 5.3.3.5 实验室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全部由分包方完成,不允许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志。

2—对于上帝所提到的,校准证书上没有加盖CNAS章,质量体系审核或者顾客审查时,一般不会导致报告无效。ISO9001 7.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应对照能溯源到国际/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何种途径没有定性的规定。

3—根据CNAS-R01 《认可标志和认可状态申明管理规则》 5.3.3.1 获认可的实验室或机构,应将认可标志置于报告/证书首页的适当位置。


所以我的观点还是偏向于违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5 23: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2楼观点。计量法只规定什么样的机构在完成检定后应该出具检定证书或报告,证书和报告加盖单位专用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没有任何法规规定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一定加盖CNAS认证标识或其它认证标识。
  “客户在通过一些质量体系或者客户审查的时候导致报告无效”那是因为客户的“供方管理”上出了问题。的确应该开个“不符合项报告”。
  组织应该对为自己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的“供方”进行供方评价和实施供方管理,让供方提供其能力和资质各种证据,包括供方的建标情况、CNAS认可、质量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认证、计量授权、授权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详细清单等各方面的情况,必要时还应该到“供方”进行调查和或审核。在自己接受审核时,外审员提出怀疑送检回来的测量设备权威性和有效性时,即可向外审员提供供方评价记录和对供方动态管理档案。
kehua 发表于 2013-4-16 00: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题目上看并不违规,没有规定一定要CNAS章,但如果事先有要求证书要有CNAS章但校准机构不盖,就是校准机构不对了。但是从内容上看,是违规的,“出具无任何标识的校准证书”肯定不行,如果这样还付给校准费用,那是送校单位太傻了。
xyb88 发表于 2013-4-16 08: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上帝

不盖章本身不算违规,但这种情况下是不符合客户的要求,如果机构有能力出具证书并经CNAS授权的,应该满足客户要求,如果机构坚持这样做的话,客户可以投诉、拒付费用、另找其它机构校准。
大侠 发表于 2013-4-16 09: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每年一次的扩项评审,需要有半年以上开展该项目的的记录,这个阶段的证书当然是没有CNASlogo的,但是溯源性是可以通过设备送检证书保证的。个人认为以是否有CNAS章判断是否符合溯源性没道理。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4-16 10: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盖章只说明,该项目没经审查认可资质,
该项检测能力不过关,还不具公信力!
与是否违法无关吧。
实验室认可本身就是自愿性的,
不通过认可,就不具公信力。
jiangys 发表于 2013-4-16 10: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的,真是这样的,我个人认为是这样的
浪子剑客 发表于 2013-4-16 22: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企业,国外很多仪器设备在国内使用.而国内标准无法达到仪器技术要求,只能参考国外标准这样我们也没办法盖CNAS.
而客人也同意,接受不盖CNAS,
如果这样也算违规
我不知到违哪门子规,
本人支持12楼不盖章只说明,该项目没经审查认可资质,
该项检测能力不过关,还不具公信力!
与是否违法无关吧。
实验室认可本身就是自愿性的,
不通过认可,就不具公信力。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6 22: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刘彦刚

  一个组织取得了认证证书,如果不充分使用认证证书、徽标、标识为自己创造财富或知名度,除非是傻子,因为这无异于花钱认证做了无用功。所以认证机构对被认证组织的管理并不是该组织是否使用了证书、徽标、标识,而是是否误用、滥用和超范围使用了证书、徽标、标识。
  CNAS-R01:2010的第9条规定了“对于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理”,并没有规定“不使用”徽标、标识的行为的处理,可见监督管理的重点是放在了徽标、标识的误用、滥用、超范围使用方面,并不是未使用方面。因此,任何管理体系的年度监督审核都有一项“必审”项目,即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以防止被认证的组织误用、滥用、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徽标、标识。
  被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客户为了自身某种需要可以以合同形式书面要求为其提供校准和检测的实验室提供的证书、报告加盖认可标识,对于未加盖认可标识的证书、报告拒绝接受。但这属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行为,合同约定的受法律保护,合同未约定的不在法律强制执行的范围内。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对于其通过的项目在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的确“脑子有毛病”,但在客户并无明确要求时,却并不违规,或是潜在违规。如果该实验室对未认可的项目,或虽经认可项目而采用分包时加盖CNAS章,这才是违规的。
飞天蛤蟆 发表于 2013-4-17 08: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书有无盖“cnas”章,是校准服务方对证书质量自主行为,无禁止就是同意,如同口袋有没有钱一样,口袋有钱我一定要用吗?盖,可以展示实力;不盖,还节约社会资源。盖是种霸气,不盖是低调亦或是谦卑。盖与不盖都不可狐假虎威,违法乱规。
校准的目的是?证书的目的是?个人认为是校准给企业带来效益和减少计量风险,企业计量器具是否要校准,是否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是否自校,这都是根据自身的产品市场、客户要求自由而定的。如果选择官方或者有资质的与选择其他机构甚至不做没有差别,我想企业负责人肯定会选择更省钱的。如果证书只是为了应付审核,那企业花血汗钱买证书是不是成了冤大头,这与“深化改革”的大背景是不合适的。
我只是想多提醒自己,作为计量人,多做计量本身;计量服务工厂创造效益,计量服务社会提高人们对事物的科学认识。惟有不失根本才会被重视
礼匪 发表于 2013-4-17 09: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算违规,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一定要加盖CNAS章,有约束的做法是企业在签订服务协议时注明需要加盖CN ...
Rie 发表于 2013-4-15 22:29



   对,违反的应该是合同
kam 发表于 2013-4-17 09: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违规的!!!通过认可项目的,必须出具CNAS标识的证书,如果检定校准没有通过认可的,不能出具带有CNAS,标识的证书。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没有通过认可的项目出具了带有CNAS标识的证书,那是更违法的,要接受处罚的!!!
jack.d 发表于 2013-4-17 10: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算违规
hnmickey 发表于 2013-4-17 12: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码事,通过认证的项目当然应该盖,但没通过认证的项目肯定不能盖,这个就是使用单位对证书的二次审核问题,不要认为有认证的就是所有项目都是经过认证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7 14: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刘彦刚

  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各级政府的计量司、计量处、计量科)才是计量法规的执法机构,类似于计量院(所)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构,只负责在政府计量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出具符合规定的证据,实验室和它的客户一样是“被”管理和“被”执法的对象。正如20楼所说,技术机构是否盖“cnas”章,是其“自主行为”,“无禁止就是同意”,“如同口袋有没有钱一样”,口袋有“钱”,除非在客户或执法机构要求必须“给钱”(盖CNAS标识)之下,实验室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才是违规的,其他情况下给不给钱(盖不盖CNAS标识)是技术机构的权利。
  对政府计量执法和管理机构而言,要相信被其管理的对象——实验室不会是傻子,实验室不会“花血汗钱买证书”只当摆设却不用来展示自己的能力和资质,它们不会自愿当“冤大头”,需要防范的恰恰是其使用CNAS标识弄虚作假和超范围越权使用CNAS标识,在不允许盖CNAS标识的场合乱盖CNAS标识,对于其不盖CNAS标识的情况可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7 14: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1.认为“不盖CNAS章,机构规避了自己的风险,企业成了受害者”理论上站不住脚。
  首先,无论盖不盖CNAS标识,实验室都必须对自己出具的数据负责,无论盖不盖CNAS标识,因伪造数据和出具错误数据给顾客造成的名誉和经济损失肯定是由实验室负责。这是计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机构无法规避自己的风险。只不过是没有取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或取得了认可的实验室超范围加盖CNAS标识的,还应该承担非法假冒和越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作为机构顾客的企业,理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供方管理”筛选为自己提供校准和检测服务的供方,并实施动态管理。对于需要向自己的客户提供加盖CNAS标识证书的项目,应该向自己的合格供方书面提出要求,如果“机构”无能力提供或在执行合同期间提供不加盖CNAS标识的证书,就应该视同于撕毁合同,向作为自己供方的“机构”索取赔偿,必要时将该机构从自己的“合格供方名录”中删除,从此不再与其往来和合作。
2.实验室取得了CNAS认可而在提供的证书和报告中没有理由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
  首先,机构花钱取得CNAS认可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向社会公开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资质吗?如果连自己出具的证书和报告都不享受认可机构和法律授予的“可以”加盖CNAS认可标识的“好处”,那岂不是自愿放弃CNAS认可的利益吗?所以对这样的实验室有的量友说可能是“傻子”,有的说是“冤大头”,有的说“脑袋有包”。
  第二,即便是有的实验室想规避自己的错误数据风险,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这种规避风险的做法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无论机构是否加盖CNAS标识,只要是因为它弄虚作假或出具错误数据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它都必须负全责,逃到天涯海角也是要缉拿归案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努力提供自身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才是规避风险的根本方法;通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法定计量机构考核并获得授权是向社会通过检定/校准服务的法律要求;通过CNAS认可可以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证明自己的能力,但这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
wangdada 发表于 2013-4-17 16: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认证的项目个人认为可盖也可不盖,盖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可以得到第三方对你设备的认可,不盖只是作为一种双方或者内部的一种校准,不能对外。如果你要用被校设备开展对第三方的工作或者认可应该向实验室提出盖,所以企业自己要根据要求提出。另外盖和不盖的检校价格也可能不一样吧。
王卫东 发表于 2013-4-17 20: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书中只要无误导客户的信息就不算违规
请给我微笑 发表于 2013-4-17 20: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校准证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量值溯源,而且也是通过各类质量体系或者审查中关于产品
测量监控所要求的,如果第三方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出具无标识的校准证书导致审核无法通过,客户有权利向实验室要求整改
rainie 发表于 2013-4-17 21: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的白点CNAS这个章有谁认?客户知道有CNAS认证的也不多,我这里指的是北方情况,南方可能和我们这里不同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7 21: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刘彦刚

  非常赞同老兄关于“亮证”的观念。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中“亮证”的确是一种义务,不亮证,公民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权利”的主要特征是以“利己”,“义务”的主要特征是“利人”,放弃权利是自愿的,不履行义务才是违规的。实验室“亮证”向社会广为宣传自己的能力和资质有利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和知名度,有助于扩展自己的市场占有率,是以利己为主要特征的行为,因此这种“亮证”是“权利”,并不是“义务”。所以在无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盖不盖认可标识是实验室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只有合同双方明确规定必须加盖CNAS标识时,加盖标识对实验室才上升为对合同对方承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对方有权向实验室追索损失或解除合作。但这和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无关,实验室不盖CNAS标识并不违反国家加盖认可标识的有关法规规定,只有实验室乱盖CNAS标识的情况才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所要监督的违规行为。
ycg402 发表于 2013-4-18 11: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支持12楼
不盖章什么也说明不了。。。。
jdy 发表于 2013-4-18 11: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规矩湾锦苑


    非常赞同楼主的观点,能盖这个章是种荣誉,为何不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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