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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企业是否需要建标才能自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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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 发表于 2013-5-22 10: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线索
1.该讨论不涉及强检仪器
2.根据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例子:
企业,购买了量块,送检,并开展了单位内部的卡尺的自校工作。

结束时间: 2013-8-20 10:33

正方观点 (58)

需要

反方观点 (36)

不需要

huahu 发表于 2013-5-22 13: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上帝


   我认为只要企业具备了国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了,没必要建标,建标无非是让政府部门承认你有能力自校而已。
fuffn 发表于 2013-5-23 09: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企业进行自校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建标,现在许多企业建标的目的主要是:省钱
  有些企业进行相关的质量认证时,要求在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检定/校准证书,当企业的某种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时,建标后自行检定可节省一定的费用,且方便快捷,省去许多外送检的麻烦。相反,如果只是企业内部质量控制要求,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进行自校就行了,量值溯源才是目的,建不建标不是关键,关键的是进行自校也要规范。
fuffn 发表于 2013-5-23 09: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八一八


    量块是自校的标准器具,送检就行了,LZ的意思是要不要建量块的计量标准进行对卡尺的自校
fuffn 发表于 2013-5-24 09: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我的理解,通俗讲最高计量标准(无论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还是企业的)应是:所建立的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的参数在本单位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该计量标准就是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而不管该计量标准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在本单位的位置是不是最高。
  举个例子:在我单位采用称重法来检定常用玻璃量具,所使用的主要计量标准器具为天平和温度计,虽然所使用的天平和温度计都不是我单位的最高等级的天平和温度计,但该计量标准仍是我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因为该计量标准所开展的检定项目对应的计量参数为容量,而我单位所开展的容量计量器具检定中,只能检常用玻璃量具,不能检更高级的容量计量器具,故该计量标准为我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
吴玉宝 发表于 2013-5-24 13: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只要通过CNAS认证就不需要建标了。
asher 发表于 2013-5-24 15: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支持反方!不需要“建标”!
其实“检定”这个概念只有在国内才有的,国外的都称为“校准”,只要企业有“标准器”“人员”“符合环境的实验室”“经审批的校准规范”等,都可以自己做,只要量值能溯源到国家标准,为什么不能开展自校呢?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企业每年请地方计量所做一次检定/校准,根本满足不了企业对于现场量具使用的要求,出来问题又都是企业自己承担责任(证书上明确写明“仅对本次检定/校准结果有效”)。
所以中国的计量法是时候需要修订了!
huahu 发表于 2013-5-25 14: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上帝


    个人观点
路云 发表于 2013-5-25 23: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5-25 04:20 编辑

非强检项目,企业内部开展自校,其企业最高标准(强检项目)也不一定要建标,只需具备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上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且具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有效资质的校准人员。但也只能开展校准,出具《校准证书》,而不能出具《检定证书》。若要开展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则必须建标,并通过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授权。
路云 发表于 2013-5-26 00: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5-25 04:23 编辑

CNAS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在其适用范围中描述如下:


1.1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实验室的内部校准能力已获得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或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不适用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实施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进行的认可活动。

也就是说该《要求》只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而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或获得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以,我个人认为企业(非检测实验室)可以参照实施(因为CNAS只对实验室进行认可)另外,这份文件只是一个要求,而不是认可准则,它只是对申请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在其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存在内部校准活动时,实验室应在申请书中申报。评审组中应安排相关校准领域的评审员,现场评审过程中,参照校准能力认可的评审要求实施对全部内部校准能力的评审和确认(而不是认可)。所以在《要求》第6条对内部校准能力的性质写到:“对相关内部校准活动的确认,是CNAS对检测结果的量值溯源有效性评价的需要,但这些内部校准能力不属于认可范围。实验室不得在内部校准活动的校准证书中宣称获得CNAS认可或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在对外宣传的认可范围中包含内部校准能力。”还有几项条款我认为也是比较重要的:

4.1 检测实验室对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

4.2 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

4.7 内部校准的校准证书可以简化,或不出具校准证书,但校准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校准方法和认可准则的要求。


4.9 相关法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测量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即只对非强检项目开展校准)

十月丫头 发表于 2013-5-26 20: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可以溯源,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器具是可以内部编制自校规范,然后不建标进行自校的,我想这个应该是以后的大趋势吧。
路云 发表于 2013-5-27 05: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5-26 09:37 编辑

CNAS只对校准试验室或检测试验室进行认可(注意:不是考核)。除了校准试验室以外,对于检测试验室来说,CNAS并没有要求检测机构一定要建标才能接受申请。从CNAS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看,对于没有建标而具备内部校准能力的检测机构,是可以向CNAS提交检测试验室申请的。再说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是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没有强制性,与是否建标根本不搭界。当然,校准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也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接受并通过相关的考核和确认。
路云 发表于 2013-5-27 21: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其最高计量标准都必须建标。对于内部校准,凭什么说一定要建标呢?哪一部文件规定了做内部校准一定要建标?我在39楼所引用的CNAS有关内部校准的文件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阐明了,对外开展检测服务的检测实验室,都可以对自身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开展内部校准,并没有要求建标的强制性规定。而企业并不对外,内部也具备了校准能力,所使用的校准装置也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只是根据需要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开展内部校准不需要检定,难道不行吗?还非得要人家走法制计量的行政许可之路吗?

路云 发表于 2013-5-27 22: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8# 规矩湾锦苑
  …按39楼引用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如果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需要CNAS对企业实施内部校准的能力进行认可,建标就是前提条件了,不建标而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是不可能的。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27 01:35


实验室认可分检测实验室认可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该文件只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CNAS也只是对其进行评审确认,并不是认可,从头至尾只字未提建标之事。我单位的理化检测中心就通过了CNAS认可,取得了检测实验室的认可资质,有部分理化专用仪器是内部校准,所使用的标准装置都是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并没有建标。所以说,对于检测实验室来说,不建标通过CNAS认可并不是不可能。

fangrongrui 发表于 2013-5-28 21: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来说,只要你有了良好的硬件设备,并按要求运行着质量管理体系,经过有关部门(譬如CNAS)考核合格并对相应项目授权后即可进行某些项目的自校,不过企业的强检和参考标准必须送检。
路云 发表于 2013-5-29 05: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4# wal
不建标不能做检定、校准,不具有法律效力
wal 发表于 2013-5-27 13:30

不建标不能做检定,但没听说过不建标不能做校准的。企业只对自己的产品和行为负责,校准结果也没有要求一定要具有法律效力,不可以吗?客户若对其产品质量存疑,可以送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或法定技术机构检测呀。

路云 发表于 2013-5-29 06: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3# 八一八

“必须建标才可以向CNAS提出申请……”是否指的是对外提供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对检测实验室难道也有此要求吗?其依据是什么?
吴玉宝 发表于 2013-5-29 09: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路云的观点。这也可以倒逼计量管理升级。
路云 发表于 2013-5-29 23: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5-29 03:38 编辑

回复 65# longzhen
    没有说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一定要建标,只是说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一定要强制送检。如果企业要用该标准在企业内部进行量传,开展对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那是一定要建标的。如果只是在企业内部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实施校准,则无需建标,因为该最高计量标准已经具有了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如果企业内部拥有具备校准资质的校准人员,校准的条件也经过了考核确认,则完全可以开展内部校准。
路云 发表于 2013-5-30 22: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1# 规矩湾锦苑

所以说,根据CNAS的这份《要求》,企业的情况与检测实验室相当,因此我在39楼说企业可以参照实施。

路云 发表于 2013-5-31 13: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3# 执法人员
只有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才需要建标考核,企业的非最高计量标准不需要建标考核。 ...
执法人员 发表于 2013-5-30 12:24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如果用于对工作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必须建标,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后,才能开展检定业务。但如果只是对企业内部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则无需建标,但必须将该最高计量标准强制送检,取得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

   

路云 发表于 2013-5-31 21: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7# longzhen

我不需要开展检定,我也不需要行政许可授权,也不需要具有法律效力,我只是对我自己的产品负责,依据我企业自身的情况只开展校准,而且是对企业内部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进行校准,校准所使用的标准装置也已按要求送上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出具了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检定证书》),校准的环境条件也满足要求,校准人员(两名以上)也经过了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即授权)上岗,同时也有自己的计量管理制度。您依据什么文件?哪条哪款之规定?不允许我开展内部校准呢?建议您仔细研读一下我在39楼引用的CNAS文件。连对外提供检测服务的检测实验室开展内部校准都没有要求建标的强制性规定,我企业只对内开展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校准反而要强制建标?毫无道理。要理清一个概念,所谓最高标准,并不是一定是指建了标的才叫“最高标准”,不建标就不叫“最高标准”。“建标”与“最高标准”是两码事。考核也未必都是依据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它只是法制计量的考核依据。对于校准而言,CNAS的考核依据是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05)中对校准能力认可的评审要求。对于法制计量而言,要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都必须建标。而对于非法制计量范畴的校准而言,与JJF 1033-2008根本不搭界。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制计量的建标无效,CNAS任然承认经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所建标准的有效性。

路云 发表于 2013-6-1 11: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5-31 15:27 编辑

回复 79# longzhen

你的意思是不建标不不是最高标准咯?是否是最高计量标准,我个人认为应该具备以下要素:

1.该计量标准在组织机构内部具有最高的计量学特性;

2.该计量标准在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中有相应的位置;

3.组织机构内部没有能力对该计量标准进行溯源,必须送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溯源;

4.组织机构内部相应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均可溯源于此计量标准。

是否建标,那是法制计量行政许可授权的事情,与是不是最高计量标准无关。校准是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你建了标,客户就一定相信你的检测结果吗?未必。客户如对产品质量存疑,可以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如果按你的理解,那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岂不是废文。可现实是,取得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绝大多数都不对外提供校准服务,所使用的检测设备有部分是内部校准(非强检类),这些内部校准项目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强检类)、校准方法、校准依据、人员资质也都经过CNAS的评审和确认,并没有建标。

恺撒游神 发表于 2013-6-1 15: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存在就是有道理的,从法律的角度看,没有哪部法规禁止企业不建标就开展内部校准,而且存在了这么久,也没有哪个企业被处罚过吧,不禁止就是不违法的啦
jdccdb 发表于 2013-6-3 1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73楼:只有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才需要建标考核,企业的非最高计量标准不需要建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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