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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浙江省开始对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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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cmeasurement 发表于 2014-4-12 12: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依法对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管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建立计量标准、向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等规定,为依法对我省的计量校准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规范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校准行为,促进我省计量校准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建立计量标准、监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

(一)备案对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均需申报计量校准机构备案。

(二)备案程序

1、申请。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校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报其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质监局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报省质监局备案。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

(3)有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计量校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或计量检定员证书,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5)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均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资质证书(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6)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文件;

(7)经计量授权或实验室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及附件(具

备的机构提供);

(8)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9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备案、公布。负责接收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向申请机构颁发《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附件2),并赋予机构备案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F×××号;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20××]浙量校(地区简称)S×××号),备案有效期为4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接受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社会公布前一个季度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并向省局报送。

若发现申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原准予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3、备案复审

备案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计量校准机构应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复审,复审申请程序与首次备案申请程序相同。复审时,除提交首次申请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2)连续4年有效的计量标准器量值溯源证书;

(3)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能力比对、人员及环境设施等情况报告。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号不变。若机构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复审并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4、备案内容变更

计量校准机构的备案内容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内容变更。变更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变更、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计量标准及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变更申请受理程序与备案申请受理程序相同。申请备案内容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3);

(2)《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3)变更证明文件: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变更:人员变更的相应证明文件;

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计量标准及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计量标准一览表》和《计量校准项目一览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新增计量标准时提供)。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备案变更,原机构备案号和证书有效期不变。

二、计量标准考核

1、受理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用于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计量标准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也可向省局申请考核(外省企、事业单位派驻本省的机构向省局申请考核);

(2)省内机构建立的用于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计量标准(不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其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质监部门申请考核;

2、计量标准考核条件及依据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具备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依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规定实施计量标准考核。

三、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受理时间及申报方式

1、受理时间

各级质监部门接受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申请的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

2、申报方式

申报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含:变更、复审)所需提供的材料及申报程序可登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站查看、下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

四、工作要求

1、计量校准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校准服务。

(1)计量校准机构应按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备案并取得《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后,在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范围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经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不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区域限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授权区域之外开展计量校准,不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法律效力。

(2)计量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报告应当注明校准机构名称、机构备案号、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证书号和有效期等信息(具体样式可参照附件4),并保存《计量校准报告》副本及相应的原始记录两年以上,原始记录应准确、规范(具体样式可参照附件4)。

(3)计量校准机构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可以从事与其校准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活动。

2、加强监管,促进计量校准市场的有序发展。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类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校准服务行为,促进我省计量校准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建立计量校准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各类计量校准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向负责备案的质监部门报送计量校准机构年度自查报告(附件5),并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检查;二是建立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计划对辖区内的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的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校准报告等《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计量校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督促计量校准机构加强自身管理,向社会出具准确可靠数据;三是建立定期能力验证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各类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地组织计量校准机构进行比对试验,并对比对试验结果进行总结分析、通报,以提高计量校准机构的量值保证能力;四是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有效提高服务和监督的社会参与度。各级质监部门要公开计量校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并及时处理;要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计量校准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附件: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

2.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

      3.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

4.计量校准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参考样式

5.计量校准机构自查报告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18日



牛塘山沟 发表于 2014-4-12 17: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行政干预还是监管。

路云 发表于 2014-4-12 21: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不像是备案,仍需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没啥区别。经CNAS认可还不能备案吗?按理说校准应市场化,考核授权是CNAS的事,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备案,不应再插手考核授权。看来要从政府碗里喝一口汤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呀。

牛塘山沟 发表于 2014-4-13 10: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事都有行政手段这是国策,要不行政机构越来越多,总要干点事吗?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4-13 10: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兄说的有理,CNAS已经有人员。设备。环境条件包括建标的具体要求,也是按照这些要求来考核的,考核完了也还在监管,发现违规,立马撤销。所有的这些活动都是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而浙江搞的备案真的有倒退的嫌疑,跟中央简政放权也不一致。
humoroker 发表于 2014-4-14 08: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流程确实可以再简化简化

 楼主| jecmeasurement 发表于 2014-4-16 08: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例已经实施,各个计量校准机构也都在准备材料备案。就是不知道浙江省的各个计量单位都弄到何种程度了。所以发帖询问。

daojianxiu 发表于 2014-4-16 13: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5)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均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资质证书(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这个哪里有规定一定要是中级职称以上呢?

王卫东 发表于 2014-4-16 20: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校准机构很多,资质情况也有不同,希望政府能够推动校准市场规范良性发展

剑客 发表于 2014-4-18 12: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

剑客 发表于 2014-4-18 12: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理解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呢?

wjyiscool 发表于 2014-4-18 21: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不应是经济师、会计师等等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4-21 11: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先行一步了,很好!
此备案属于行政审查,是必要的,
与技术方面建标授权考核不同。
校准市场放开后,
如不对校准机构严格监管就会乱套,
这个备案主要侧重于各项资质、能力的审查是合理的!
INTEL 发表于 2014-4-22 08: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条例里面实验室校准项目是如何备案的呢?是按照你的CNAS认可项目来备案还是按照你的建标项目来备案?如果是按照CNAS认可项目来备案,对你建标有何要求?如果按照建标来备案,又是如何核定备案项目?
如果备案全部要看建标,,那就难免让人认为有行政干预嫌疑了,毕竟考证建标的大权都在质监局手上。
另外,最不合理的就这一条:(5)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均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资质证书(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据我所知很多地方计量单位里面的检定员干活几十年,很多都还没弄到个中级职称,再者,民营校准机构的技术人员要去评个职称很麻烦,难道CNAS已经考核认可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备案不行?还非要走到职称的老路上去,这个坑爹的职称制度不知道滋生了多少腐败,还要让他继续害人。。。。
lhyuanlin 发表于 2014-4-22 21: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计量师能等同于检定员证使用吗?
路云 发表于 2014-4-22 23: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管也管得太宽了吧!看看备案所需提交的附件吧,连校准报告、原始记录的格式都带有强制性色彩;自查报告还必须每年向他提交,这是他该管的事吗?都管到这份上了,还要CNAS干嘛?自查报告要提交也应该是向CNAS提交啊,合不合规自然有CNAS的各类规则、准则约束,CNAS同样也对校准机构开展严格的定期监督评审和复评审。监管是应该的,发现违规直接向CNAS举报,处罚和处理由CANS去实施。政府行政部门做该做的事吧。
wjyiscool 发表于 2014-4-23 21: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是管得宽了。将CNAS认可证书备案就可以了,更重要的应该是加强其在校准市场中的行为合规性监管。
浪人 发表于 2014-4-25 11: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变相监管,走回老路,国际间认同CNAS代表国家进行实验室认可,地方却要经过地方的变相“备案”,不理会国际的感受,那要CNAS干什么?地方做的比国家认监委授权的CNAS还好,还要CNAS干什么?
wjyiscool 发表于 2014-4-25 12: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保证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工作质量,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改革道路上难啃的骨头
maxma67 发表于 2014-4-25 16: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浙江省做法!在现在的中国国情下,计量的技术性是需要行政手段保证的。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4-25 18: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变相监管,走回老路,国际间认同CNAS代表国家进行实验室认可,地方却要经过地方的变相“备案”,不理会国际 ...
浪人 发表于 2014-4-25 11:05


CNAS 属于自愿性质的,与计量检测机构备案审查不是相同性质的审查。计量校准市场放开后,如不对校准机构进行监管就会混乱。
一些校准机构就会疏于内部管理,计量标准不履行周期检定义务,
校准也敢不用建标考核的计量标准仪器,使用随便购置的便携式仪器进行。
zzofyt 发表于 2014-4-28 22: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如果放开,监管还是必要的吧
路云 发表于 2014-5-2 00: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5-1 04:53 编辑

发现校准机构违规,可以向CNAS举报呀,用得着你政府行政部门来“吊销”人家的资质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就做得很干净吗?花钱买证的案例不是没见过,下现场不按检定规程操作,随便糊弄一下就贴彩标的现象不是没听说过。那CNAS是不是也可以来一个监管呢?发现检定机构违规的也……。
小唯 发表于 2014-5-12 16: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看看啊!!哈哈
kingdaewoo 发表于 2014-5-22 21: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在国内前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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