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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计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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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4 13: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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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化工企业的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的测量,一般由现场测量仪表、隔离器、和DCS系统三种设备组合来实现一个参数的测量,这种情况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如何做,是只对现场仪表进行计量确认,还是要对现场仪表、隔离器、DCS一起做计量确认。如果一起做计量确认,和测量过程的确认基本一样了。请大家多指导,谢谢。
发表于 2017-8-30 11: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8-30 11:49 编辑

  请不要把工艺监控与计量检定/校准这两个测量过程相提并论。国家标准GB/T19022说的很清楚,“对每一测量过程,应识别有关的过程要素和控制。要素和控制限的选择要与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引起的风险相称”。在多个帖子中我说到,1/3原则是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不得大于被测参数控制限的1/3,一般控制在1/3~1/10,风险小向1/3倾斜,风险大向1/10倾斜。工艺过程监控风险较小,一般取1/3,检定/校准这个测量过程比工艺过程监控的风险大,应适当向1/10倾斜,因此选择了1/6。由于仪器仪表的允差常用±表示,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是控制限T的一半(T=2MPEV),故而JJF1094导出了U95/MPEV≤1/3,其实这个公式就是U95/T≤1/6。
  温控工艺要求在480℃这点控制在±10℃,这个生产过程的测量要求控制限的确是:T=(+10)-(-10)=20(℃)。
  中科院院士,著名科学家施一公说“我们每一个人做好一件事就够了,实事求是的讲出自己的观点,在自己的领域内做好自己的事情,就是我们的贡献。”我既然在7,8楼举出例子,实事求是的讲出自己的观点,就不怕拍砖,我热烈欢迎大家批评、批判,欢迎也“实事求是的讲出自己的观点,在自己的领域内做好自己的事情”。但我还要说,技术讨论绝非骂街可以解决问题。以骂街代替技术讨论的确是我们计量领域里当前存在的一种不正之风。
  我说“计量法强调了强制检定,这是对的,是法律的要求。但对用于工艺监控、质量检验等方面的测量设备并无强制检定的要求,配备的测量设备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才是重中之重,才是计量管理所应该关注和保证的”。有人给我扣上“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意思是计量法规定错了”的大帽子。我说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满足使用要求可以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如果不满足使用要求应该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或“不合格”标识,不允许使用,有人也说我违反计量法,骂我“XX棍”。对不起,这顶大帽子我戴不上,
  “就凭你这样的计量专业技术水平,还在这里指手画脚”这是典型堵塞言路的语言。只要还从事或热爱计量工作,哪怕是个白丁、菜鸟、刚入门的新人,都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在这里“指手画脚”,为繁荣和发展我国计量事业出谋划策,讲观点,谈看法、提建议。我提出一方面要遵守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另一方面要根据经济建设和实际生产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开展计量确认活动,有人就说“建议大家也去违反计量法”,这根本就不挂边。按此逻辑岂不是国家术语规范JJF1001犯了法,国家标准GB/T19022犯了法?我还是一句话,欢迎拍砖,欢迎发表各种不同观点,大家摆事实,讲道理,共同讨论。不欢迎骂街,不欢迎挖苦讽刺,不欢迎打棍子、扣帽子。
发表于 2017-8-31 08: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检定合格后不存在不满足CMR的情况”或反过来说“经检定不合格的肯定不满足CMR”都是主观的武断的,如果果真如此,国内外的专家和标准一致推出“计量确认”就是胡来,没事找事。计量确认的推出就是解决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不一定满足CMR,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也可能满足CMR的情况,使计量工作与工艺监控、质量检验、安全检测、环境监测、能源计量、经营管理等各个需要测量活动的过程结合的更紧密,而不是束之高阁。

某版主仍然在死皮赖脸的实施着无理搅三分的“搅屎棍”伎俩,说别人主观武断,既不需要摆事实,也不需要讲道理,更不会举证。谁否认了“计量确认”啦?凭什么说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不一定满足CMR呀?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不满足CMR呀?去年检定合格满足CMR,今年检定合格为何就不一定满足CMR呀?这也叫“和谐公平”的技术讨论?其他量友会采取这种拙劣的手段参与技术讨论吗?

发表不同的观点可以,但必须是互相之间采取你问我答的方式相互尊重进行深入的讨论。而不是你问我答,我问你不答。或采取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偷换概念、无理由无事实依据的否定对方观点、在对方的证据事实面前仍死不悔改永不认错,还要美其名曰这叫“坚持真理”的不公平方式。这就是无理搅三分的恶劣学风,这就是招骂、找骂、欠骂、该骂。

我在27楼说得清清楚楚:“当测量设备在同一使用场合下会用于多个测量过程时,本就应当以其最严的测量要求来导出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CMR),依据该CMR选购的测量设备经检定合格后,不存在满足A过程不满足B过程的问题。”并且还晒出了GB/T 19022的截图证据,说明以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依据设计测量过程时,“检定结论”就是“计量确认”的结果。可某版主32楼的回答(如下图)根本就是将对方的表述当成了耳旁风。处处叫别人文明礼貌,自己却不把别人放在眼里的恶劣行径该不该骂,当然该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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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08: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7-8-31 08:59 编辑

本贴的讨论非常激烈,也谈下自己对计量确认的理解。计量确认这个概念的提出应该是在“检定”之后,个人认为这个是对测量管理的一个提升,检定也好,校准也好都只是对测量设备进行的体检,确定的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无非检定是全面的体检,而校准只是一项单项的检查,根据ISO10012中“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的理解,不管是检定或校准都需要与计量要求进行验证并形成文件,而不是一纸证书可以取代,在具体的实施上,你仍然需要填一张计量确认表,经过相关人员签字,最终形成一个确认结果,这才是完整的计量确认。对于强制检定的,按照ISO10012中“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当计量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本人的理解是该测量设备必须实施检定而不能校准,这里的考虑是:在某些特殊领域当计量要求大于检定规程的要求时,你即使实施检定,合格也不能用,必须去做验证得到符合的结论才允许在现场使用。因此不管是检定还是校准、强检或非强检,只要你这个企业实施ISO10012,验证这个环节是不能省略的,底线是至少你需要形成管理文件对几种情况进行说明,对强检的做简化处理而已。
还有个想法就是计量确认到底什么时候实施?一把千分尺在检定合格或校准后,企业产品发生变化,在有效周期内未用于测量,是否还需要进行计量确认?根据以上两个问题我得到的结论是:只有在需要实施测量时,才需要实施计量确认。也就意味着同一件测量设备可能用于多个测量过程,由于产品的多样性,作为计量部门,你无法预知哪个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最高,所以你需要对每一个测量过程所需的测量设备进行计量确认,把检定合格当计量确认,似乎有点要计量确认有何用的感觉。
综上所述,企业实施ISO10012,测量过程的控制体现的是设计与策划从而达到规定统一动作,避免由于操作者能力的不同而出现的非统一的测量实施带来的产品质量风险,(测量同一参数A采用游标卡尺,B采用千分尺),计量确认的重点是在验证,确保使用的测量设备是经过验证并得到批准,从而提高测量的可靠性
发表于 2017-8-31 14: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8-31 15:02 编辑
chuxp 发表于 2017-8-31 10:56
请规矩湾贴出证据,证明一下“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允许使用”。

        光是你一个人允许不行 ...


  我在32楼已经给出了证据,规范号和条文号是JJF1001-2011《通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的9.56条。“计量确认”的定义是:“为确保测量设备满足预期使用状态所需要的一组操作。”其注2进一步明确“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只有……才算……”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使用的最为苛刻的“法语”,计量校准也好,计量检定也罢,除了强制检定的以外,做得再好也只不过仅仅是“计量确认”过程的万里长征第一步。“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只要经计量验证“满足预期使用状态”,当然可以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反过来“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经计量验证“不满足预期使用状态”,理所当然不能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只能签发“不合格”或“禁用”标识,不允许使用。JJF1001和GB/T19022都是国家的正式出版物,正式的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不是我不提供证据,是因为我的观点与有些人不同,他们不愿意看或装看不见与自己观点相反的证据。
发表于 2017-9-4 15: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你提供有降级规定的检定规程,但类似于压力表、直角尺、拉压力试验机、流量计、扭矩扳子、天平、衡器等常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并不允许降级。

车轱辘话张嘴就来,一开口就满嘴跑火车

压力表.jpg

压力表1.jpg
发表于 2017-9-22 20: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17-9-4 15:35
感谢你提供有降级规定的检定规程,但类似于压力表、直角尺、拉压力试验机、流量计、扭矩扳子、天平、衡器等 ...

  首先,我告诉你压力表检定规程JJG52是不允许降级的。你提出了精密压力表检定规程JJG49允许降级,但我们应该全面看待这个“降级”,后面有一句话“但必须更改准确度等级的标志”。这句话是什么含义?
  标志都更改了还能算原来的表吗?只能算是对原来的表报废,改制成另外一个表,这叫做废物的再利用。报废了一个0.1级的表,利用报废表的躯体(原材料)重新制造了一个0.4级表。
  后面还有一句话是“高于原准确度等级的精密表不予升级”。但在计量确认看来,如果低等级的“体检结果”证明该测量设备满足计量要求较高的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完全可以经计量确认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在该测量岗位上使用。反过来经检定合格的某压力表,其计量特性并不满足某测量岗位的预期使用要求,照样必须“拒聘”,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
发表于 2017-9-2 00: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 发表于 2017-9-1 09:52
关于“降级使用”情况

  感谢你提供有降级规定的检定规程,但类似于压力表、直角尺、拉压力试验机、流量计、扭矩扳子、天平、衡器等常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并不允许降级。电工三表检定规程规定0.5级以下不允许降级,0.5级以下允许降级使用。因此我的观点修改为,除非检定规程规定允许降级使用的,检定员依据检定规程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只能开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不能签发降级检定合格证书。除了强制检定以外,检定证书或通知书都是计量器具的“体检”证明,检定合格证书或不合格通知书不能直接用于现场测量活动,是否满足要求现场测量活动的使用要求,需要计量确认员进行计量验证,依据计量验证的实际情况签发不同的计量确认标识(合格或禁用)。
发表于 2017-9-26 18: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互相讨论变成了攻击,不看讨论,路云,xqb,cs对规矩,3V1。这就是砖家嘛,悲哀,扔砖头的砖家吧!还知道脸红害臊吗?
发表于 2017-8-30 14: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我从没骂你一句,我们只是各自表述自己的观点,讨论中观点不同不要紧,说话客气平等、文明礼貌是做人的底线,我们观点不同可以各自保留自己的意见。“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完全可以确认其可以使用,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发放使用。这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这是计量确认的必要工作,是实事求是的做法,是科学的做法,是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做法,也是既满足实际需要又符合经济性要求的做法,同时也是国家标准GB/T19022的规定。
发表于 2017-8-31 11: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何必 于 2017-8-31 11:37 编辑

根据测量的目的,制定出测量设备的最低计量要求(CMR)(如MPE:±1%),依据该CMR选购的测量设备,如果“钱多”想留有一定的“余量”,并不排除也有可能选购的设备比最低计量要求(CMR)(如MPE:±1%)的指标要好得多的设备(如MPE:±0.2%)。那么就有一种可能:MPE:±0.2%的设备计量检定不合格了,但有可能±0.5%或±1%是合格,经过计量确认后,并不排除有允许降级使用的情况(当然,降级后必须仍能满足CMR的要求)。
发表于 2017-8-25 08: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道理说只对测量设备做计量确认即可,对于你这个系统的构成,可以分解成各个部分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比如你采用现场测量仪表、隔离器、和DCS系统三种设备组合来实现一个参数的测量,根据最终需要实现的准确度或精度进行分解,转换成对现场测量仪表的准确度要求,然后实施计量确认,满足就用,不满足就换。
发表于 2017-8-27 14: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8-27 14:30 编辑

  根据“测量设备”的定义,你采用的现场测量仪表、隔离器、和DCS系统都可视为独立的测量设备,测量仪表、隔离器、和DCS系统三种设备组合来实现一个参数的测量,这个“组合”也可视为一个完整的测量设备(称为测量系统)。
  计量确认可以独立对测量仪表、隔离器、和DCS系统分别实施,也可将三种设备组合为一个完整的测量设备进行计量确认。但根据测量的要求,组合为一个测量设备计量确认比分别实施计量确认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效。
  组合起来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是三者计量特性的合成(一般取三者均方根)。三者之中也许有某个(例如仪表)单独确认并不合格,当组合的计量特性满足实际测量要求时,仍应确认整套测量系统合格。也有可能三者单独确认都合格,而组合测量系统计量特性却并不满足测量要求,则仍应确认全部都不合格。一句话,若干个测量设备组合为一个测量设备整体,实现某个测量功能时,计量确认尽可能以合成后的计量特性与现场实际计量要求相比较,最好不要分别确认每个参与组合的测量设备是否合格。
发表于 2017-8-27 14: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化工行业DCS系统的使用比较多,建议测量设备就叫“DCS测量系统”,例如DCS温度测量系统、DCS压力测量系统、DCS液位测量系统、DCS流量测量系统等,可以把传感器、仪表、隔离器和DCS系统(测量软件、硬件)等作为DCS测量系统的附件。也有可能一个DCS测量系统集成了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各种参数的测量功能,由于被测量隶属不同计量专业领域,仍可以以不同计算机软件为主体,分列为若干个测量系统(测量设备)进行管理和确认,而这若干个测量系统只不过可能会共用同一套附件(仪器。隔离器等),在测量设备管理台账上应做明确记载。
发表于 2017-8-28 09: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正解。没见过一起做的,因为没有“一起”时的计量证书,最后必定按具备的证书分解到每个测控点的各个参数上面,对应具体技术要求来确认。怎么可能整体做呢?即便是有总体技术要求,也还是必须要分解到现场仪表呀?
发表于 2017-8-28 11: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jun123456 于 2017-8-28 11:33 编辑

应该是分开做吧,我们公司就有类似的软件,把振动、噪音、气压、流量、保压、电流几个参数在系统组合。我们现在执行的校准是气压按照气压规章,振动按照振动规章,噪音等也如此执行。不过很麻烦,如果认真的去计量,最少一上午一台系统。
发表于 2017-8-28 17: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举个简单例子:工艺监控要求控制温度480℃±10℃,现场测量系统由温度范围0℃-800℃的热电偶和显示仪表组成,设热电偶允差为±1.5℃,显示仪表准确度等级0.5级,允差±(0.5%×800)=±4℃,经检定热电偶合格,显示仪表示值误差最大达5.5℃,检定判为不合格,请进行计量确认。
  计量确认过程:1.测量范围的确认:测量范围上限800℃>(480+10)℃,满足要求。
  2.允差的确认:测量系统经计量校准的计量特性(允差)结果为√(1.5²+5.5²)=5.7℃。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控制限)T=20℃,按1/3原则导出的测量过程计量要求为7℃;因为温度测量系统为自动记录,且有冷端温度自动补偿,因此测量人员及环境温度对测量结果影响很小,估计测量设备占90%,则测量系统的允差应为:7℃×0.9=6℃。
  3.确认结论:经测量系统的计量特性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5.7℃<6℃,因此测量系统满足测量要求,给该热电偶和显示仪表均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
发表于 2017-8-28 18: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仿照上例,工艺监控要求控制温度480℃±10℃,现场测量系统由温度范围0℃-800℃的热电偶和显示仪表组成,设热电偶允差为±1.5℃,显示仪表准确度等级1.0级,允差±(1.0%×800)=±8℃,经检定热电偶判为合格,显示仪表示值误差最大达7℃,检定也判为合格,请进行计量确认。
  计量确认过程:1.测量范围的确认:测量范围上限800℃>(480+10)℃,满足要求。
  2.允差的确认:测量系统经计量校准的计量特性(允差)结果为√(1.5²+7²)=7.2℃。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控制限)T=20℃,按1/3原则导出的测量过程计量要求为7℃;因为温度测量系统为自动记录,且有冷端温度自动补偿,因此测量人员及环境温度对测量结果影响很小,估计测量设备占90%,则测量系统的允差应为:7℃×0.9=6℃。
  3.确认结论:经测量系统的计量特性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7.2℃>6℃,因此测量系统不满足测量要求,给该热电偶和显示仪表均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或不合格标识,不允许使用。
发表于 2017-8-28 22: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问是否一起确认,并没有问如何具体确认,我估计楼主非常清楚计量确认程序。7楼8楼规矩湾提出的例子不看也罢,比较简单,没什么技术含量,7楼的例子存在严重错误!居然提出使用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这是违反计量法的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
发表于 2017-8-28 22: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28 22:45 编辑

提醒规矩湾一下,引用或抄录或自创例子,需要有个基本判断,是否能帮到别人还是第二位的,首要考虑的是千万别误导人家呀!
请看看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 2017-8-29 10: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碰到好多客户都是分开做的,温度、压力、液位等仪表传感器进行单独校准,软件只是汇总计算控制作用
发表于 2017-8-29 10: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版主举的例子非常说明计量确认的重要性,即:对于某一测量过程,合格的测量设备不一定能满足计量要求,不和的测量设备不一定不能用于本次测量,感觉版主的回答有点点误区就是对测量过程的策划出现了问题,工艺监控要求控制温度480℃±10℃,在测量过程设计的时候就会选定用什么样精度等级的的热电偶和显示仪表,并经过确认有效后实施,而后才会根据这个测量过程的要求对相关热电偶和显示仪表进行检定或校准,根据检定校准结果对计量要求进行验证,得到是否能用于该测量过程的结论,因此仅对单台测量设备进行计量确认这个比较容易操作。
发表于 2017-8-29 11: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7-8-29 11:07 编辑


       支持chuxp先生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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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规矩湾锦苑先生注意:《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
       什么“计量确认”,竟敢公然主张在生产中使用不合格仪器!
       违反计量法,你知道吗?

发表于 2017-8-29 11: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注意,计量确认不是设计一个测控系统,而是确认已有系统的计量性能是否满足要求。这个要求一般都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各个传感器,一次仪表等,有证书证实其合格就可以了。像7楼说的那样,虽然仪表不合格,但我拿出一大堆计算公式,推导后认为还可以用,并由此确认,这样在外审时是通不过审核的。技术上的问题还可以探讨,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计量法所不允许的,无论如何也不能去尝试。
发表于 2017-8-29 14: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无需确认!计量由法律保障。因此,计量确认是个伪名称!
发表于 2017-8-29 22: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恕我直言,“计量确认”这个术语并非哪一个人起的名,而是JJF1001的9.56条的正式命名和定义,国家标准GB/T19022也明确了计量管理工作必须将测量设备的管理落实到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上,现场在用测量设备必须有计量确认状态的标识,国际标准ISO10012也如是要求。
  计量法制管理强调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监测、环境监测和医疗卫生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的工作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要求,这是对的,是法律的要求。但对用于工艺监控、质量检验等方面的测量设备并无强制检定的要求,配备的测量设备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才是重中之重,才是计量管理所应该关注和保证的。
  14楼说“计量确认不是设计一个测控系统,而是确认已有系统的计量性能是否满足要求”,这句话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法。但“就是各个传感器,一次仪表等,有证书证实其合格就可以了”却并非尽然。我在7楼和8楼用简单的例子已经证明,检定合格不一定就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检定不合格也未必就一定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检定和校准仅仅是对测量设备的“体检”,目的是确定被检测量设备是否“健康”,如果“身体有毛病”,是什么指标超标,超标多少。而计量确认则是对测量设备的“招聘”,要将“医生”(检定/校准员)对其“体检”得出的健康状况与待聘岗位的岗位标准要求相比较,健康状况满足岗位标准的,哪怕“残疾”(检定不合格)也应发给聘书允许上岗,健康状况不满足岗位标准要求,即便“身体健康”(检定合格)也应该“拒聘”,发给“禁用”或“不合格”计量确认标识。将计量器具扩展到测量设备,将计量检定延伸到计量确认,这就是现代计量管理将传统计量管理的扩展与延伸,这种延伸是实用的,符合科学的。
发表于 2017-8-29 22: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在外审时通不通得过,可以这样说,凡是以现代计量管理模式管理的大型现代化企业,是必须进行计量确认的,现场上的测量设备除了国家强制检定的那些少数计量器具保持检定合格证以外,绝大多数测量设备必须有计量确认状态的标识。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的标识(检定合格证、校准证书等)只能由计量确认员存档备案,一般不允许在现场使用。道理很简单,一个人不能拿着医生开的体检报告、体检合格证去上岗,必须拿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发的聘书或上岗证去工作,体检证明必须交给招聘人员存档备案。同样测量设备不能凭检定合格证、校准证书“上岗”,必须凭计量确认员签发的计量确认合格标识“上岗”。外审时如果通不过,往往是一些尚未建立现代计量管理模式的中小型企业,本身就没有计量确认这个概念,或者审核员自身还停留在传统的计量管理模式中,对现代计量管理模式尚不了解,而做出的错误判断。遇到这种情况,接受审核的企业可以据理力争,实在说不通时可直接向认证机构及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发表于 2017-8-29 23: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8-29 03:36 编辑

7楼、8楼某版主所举的例子简直就是瞎扯蛋。温控工艺要求在480℃这一点的控制要求是±10℃,这是生产过程的测量要求,要将其转换导出为用户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CMR)。按照1/3原则,测量设备的允差应优于±10℃的3倍,即测量设备(或测量系统)的总误差不应超过±3。根据“温度的测量范围>480℃和误差不超过±3℃”这一导出的对测量设备(或测量系统)的计量要求(CMR),去选择相应的测量设备。如果测量设备(或测量系统)的最大允差超出这个范围,则属于测量设备选型不当。当测量设备选定后,计量确认的任务,就是要将测量设备经检定/校准后的实际计量特性(MEMC)用户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CMR)比较,确认其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由于测量设备选型时,计量技术指标肯定要优于CMR,所以通常情况下,经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是无需进行计量确认的,当采取校准方式进行溯源时,则必须对校准结果进行计量确认。某版主居然用生产过程的测量要求的全区间宽度(20℃)的1/3,去与测量设备误差的半区间宽度相比较,本身就是扯蛋。7楼例子中的测量系统累计误差(MEMC)已达+7.0℃(+1.5℃+(+5.5℃)),远远超出了±3℃(CMR)的要求。选择±4℃的显示仪表本身就是测量设备的选型不当,居然还认为是计量确认合格。这就是某版主对计量确认的理解,简直就是在这里胡编乱造,严重误导大家。

另外,也不知道某版主用方和根的形式(合成方式),来得到误差的叠加结果,依据的是哪家的标准规定。

发表于 2017-8-30 08: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本身不熟悉这个领域,不了解相关的情况这很正常,但切不可不懂装懂,散布一些荒谬的观点来误导量友,更不能怂恿量友去违反计量法。

        什么叫做“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你规矩湾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7,8楼的所谓“例子”,千疮百孔的都懒得批驳了,仅仅告诫一下不能违反计量法,就这样居然还来狡辩。说过多少次了吧,人啊,能不能要点脸面啊??!

      你规矩湾说:“计量法制管理强调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监测、环境监测和医疗卫生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的工作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要求,这是对的,是法律的要求。但对用于工艺监控、质量检验等方面的测量设备并无强制检定的要求,配备的测量设备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才是重中之重,才是计量管理所应该关注和保证的。”

        瞧瞧你自己有多狂妄:“这是对的,。。。。但。。。。”你的意思是计量法规定错了呗!?

        请你记清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即使你认为计量法这样的规定不对,你也必须无条件执行而不能违反,这里没有什么“但是”。

        就凭你这样的计量专业技术水平,还在这里指手画脚的 难免常常会闹出一些笑话。我觉得最要紧的是赶快补充学习一下最基本的计量基础知识,从计量法开始。
       如果你仍然坚持认为你是正确的,是计量法规定错了,你尽可以坚持你的观点,然后在论坛里指出计量法的错处,建议大家也去违反计量法,那是你自己的事。
        但是继续在这个专业计量论坛参与讨论,甚至还参与一定程度的管理,就显得十分奇怪了,因为除了你一个人之外,所有的量友都清楚计量法是计量工作的根基,是必须遵照执行的。
发表于 2017-8-30 08: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大家都认为规矩湾是论坛的“XX棍”呢,楼主简单清晰的问题,让他东扯西扯的,扯到哪里去了!还美其名曰“现代计量管理”,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能用,检定不合格的反而可以用,因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通不过审核怎么办呢?规矩湾说“据理力争,。。直接向。。。。总局反映。”
        你就是这样给量友出谋划策?这样是文明参与论坛讨论?
发表于 2017-8-30 12: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30 12:13 编辑

规矩湾:“我说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满足使用要求可以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如果不满足使用要求应该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或“不合格”标识,不允许使用,有人也说我违反计量法,。。。。。”

你怎么这么难以理喻呀?!你说允许使用是不行的!计量法不允许呀!难道你比计量法还大?!

史老先生上面贴过: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如此的无理搅三分,你难道真不觉得丢脸吗?

如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

难道你不认识中国字?或你不在中国?或你自己不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范围内?

补充内容 (2017-8-30 19:4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
发表于 2017-8-30 13: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先生,你说的没错,计量法不允许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但这是在法制层次上的计量管理,是广义计量管理中的一部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确必须使用检定合格证。对强制检定而言,其“岗位”是“两个标准四个方面”,“岗位标准”是检定规程的要求,检定合格就意味着其“计量特性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因此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合格证就是其计量确认合格标识。
  对工业生产中的测量设备,同一种测量设备可能用于不同的测量过程(岗位),预期使用要求(岗位标准)会各有不同,因此同一个测量设备可以确认满足某个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却不一定也能被确认满足另一个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这些测量设备可能很多都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但规程和规范的要求只是判定其“身体是否健康,是否残疾”的标准,并非其“待聘岗位的岗位标准”,所以必须有一个计量确认的过程,来确定是否可“招聘”其到待聘测量岗位工作,“聘书”或“上岗证”就是计量确认标识。对这些测量设备的检定证书、校准报告等仅仅是其“体检的证明”,不是“聘书”或“上岗证”。而第二十五条正是指的法制计量管理要求,因此,法制计量管理对“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连检定都不需要,何况合格与否的判定更不需要,当然也不在计量确认之列。教学用的“不受此限”与法制计量的强制检定、工业生产用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毫无可比性。
  你可以认为我“无理搅三分”,认为“丢脸”,我并不责怪,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同样,我也认为你“无理搅三分”,认为你思想仍保留在传统计量管理层次上,对现代计量管理的“计量确认”概念接受不了,所以才会说出上面一席话,才会觉得“计量确认”违法,才会认为JJF1001定义的“计量确认”是伪术语。没关系,因为人类思维的惯性作用,一个新观念被广泛接受是需要一点时间,我坚定地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早晚有一天你会摆脱传统计量的束缚,接受“计量确认”,计量确认的普及也是计量管理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发表于 2017-8-30 13: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问一次:
如此的无理搅三分,你难道真不觉得丢脸吗?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如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

难道你不认识中国字?或你不在中国?或你自己不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范围内?

计量法明令不准使用,你凭什么例外?说出理由。

补充内容 (2017-8-30 19: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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