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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逻辑顺序,本来在制定该《办法》之前,就应该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将校准的地位在顶层法律中明确。所有的次级或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才有名正言顺的依据。第一条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纯属扯淡。顶层法律法规根本就不涉及校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果扯到校准那就是拍脑袋瞎整,根本就没有国家顶层的法律依据。 校准当下尚不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办法》的制定者仍然习惯固守着法制计量的思维模式,按非强制检定的模式来要求校准。面向社会开展计量校准的监管部门,现在应该是CNAS。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还是《计量授权管理办法》,都没有授权校准一说。按理说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该监管的应该是“非强制检定”,而不是“校准”。 第八条第(一)款要求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这不就是开展法制计量的检定(包括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强制性要求吗。开展校准并没有这一强制性要求,它只要求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量传比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就可以。 第十条要求授权签字人、执行计量标准的校准人员,应当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资格证》只能证明他的计量基础理论过了关,还有计量专业基础以及实际操作技能呢?这一要求应当改为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一条 计量校准机构对外开展校准活动前,应将计量校准机构基本情况、计量校准服务区域、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和溯源情况、校准和测量能力等信息如实向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这又是一条折腾校准机构的骚操作。第五条已经明确说了:计量校准机构可以跨区域开展计量校准,其计量校准结果的使用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信息,已经在CNAS官网上向全世界公示了,政府衙门直接上CNAS官网,将全国所有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信息下载留存备案不就完了嘛,何必要去折腾校准机构呢。而且CNAS官网每天都在实时动态更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那些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机构,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与处罚,对那些已通过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如果发现其违规,可以向CNAS举报,由CNAS来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转包计量校准项目。需要分包计量校准项目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分包给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具备相应能力的计量校准机构,并应事前就拟分包项目及承包方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转包应该是常有的事,如:因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临时故障短期无法修复需要转包;客户委托的某项目的被校对象太多,现有校准人员难以按期完成校准任务,需要将部分被校对象以转包的形式,委托另一家具备能力的校准机构校准等。根据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6.4.1条的规定,校准应该是不允许分包的,至今我没有见过带分包项目的《校准证书》。分包应该是检验检测机构常见的操作,因为检测的项目是被检参数,不是被测对象。客户委托的被测对象可能需要检测多个参数,检测机构不一定具备所有参数的检测能力,所以可能需要将部分不具备能力的被测参数进行分包操作。而校准的项目就是被校对象,所以根据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6.4.1条的规定,几乎不可能出现部分参数不具备校准能力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