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好像这个大讨论又开始有点沉寂了,我再说说自己的看法吧。
我觉得版主丁香花在1楼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关于稳定性考核的问题,我自认为自己差不多搞清楚了。就谈谈第二个问题吧,即化学计量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问题。
JJF1033-2008给出了两种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方法,传递法和比对法。传递法指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和另一更高级的计量标准对同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进行测量对比。比对法指用多个实验室的计量标准对同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进行测量对比。
1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在老标准中曾称之为测量不确定度的验证,老标准提出了传递法、两台套比对法和多台套比对法三种,新标准(JJF1033-2008)则只保留了传递法和多台套比对法(简称比对法)两种,取消了两台套比对法(即用特性值出自不同量传系统的另一台套同级计量标准进行比对)。我认为,取消两台套比对法对于化学计量来说更加适宜客观现实。因为作为化学计量标准的标准物质不像其他量传系统还有军工量传系统和民用量传系统之分,很难说其特性值的确定是否出自同一个量传系统。
2尽管新标准要求优先选择传递法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但是由于化学计量几乎大多数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都使用相同的标准物质,不像量块和砝码那么“等级森严”分若干等级,所以很难找到“另一更高级”的计量标准对被测对象进行测量。所以化学计量实际工作中,恐怕还是应该以比对法为主。
3由于JJF1033要求采用比对法时“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应尽可能多”,这涉及很多行政管理和公关方面的问题,对于具体的某实验室来说难度很大,因此建议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这样的验证活动,从而确保参加验证的实验室数量足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