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JJG639-1998<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规程的一点建议
1、 对JJG639-1998<>规程第12项“输出声强的检定”中的一些提法,我认为提法有些不够准确,大家都知道医用超声源发射的是不连续的脉冲波,按规程中的方法检定,测量出的功率是平均功率,所导出的声强(I=P/S I--SU输出声强;P—输出的声功率;S--探头的有效面积)也只能是平均声强,所以说,用平均功率、平均声强的提法更为准确。2、由于医用超声源发射的是不连续的脉冲式超声波,实际检定工作中所测出的平均输出功率都很小,所导出的平均声场强度一般都不会超出规程的规定。我认为规程中对该项目的检定应修改为对输出超声波峰-峰值的测量更符合实际。理由如下:(1)由于间歇的脉冲式超声波较连续的正弦超声波对人体的伤害更大,其瞬间的穿透力和能量巨大,既然该项目是从保护人体安全角度考虑的强检条款,就更应该考虑到这一点。(2)现阶段的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为了提高分辨率,其发射的脉冲式超声波峰值更大,间歇时间更长一些,如果测量的是平均声强,一般都不会超过规定的10mW/cm2。希望在以后的规程修改中能引起有关专家的注意!
关于声输出问题致超声计量检定员朋友们
(1)我们从事的是计量检定,其前提是检定对象必须是计量仪器或工具,而B超等之所以位列计量名单,其理由并非因声输出牵涉安全,而是它对人体体征具有临床测量功能。如果以声输出作为理由,恰恰证明B超等不是计量仪器,不用别人反对,计量部门就“不打自倒”了。建议看看本人所撰“计量—三源强检不可模糊的旗帜”,即会明白。(2)检定规程JJG639中所称“声强”实际只是空间平均时间平均声强,且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早已作废;自1997年以来,国际和国家标准中要求的声输出参数为峰值负声压、空间峰值时间平均声强、输出波束声强,是用水听器扫描三维声场测量;2008年之后标准变化更大,计量部门必须了解这一形势。(3)国际、国家标准的变化并不影响将B超等列入计量、实施检定的理由,因其临床测量功能不仅有原来的一维,而且增加了二维、三维。各位完全不必惊慌,要紧的是要多学知识、广收信息、增长才干、应对未来。回复牛教授
非常感谢您的指教!使我们增加了这方面的知识,由于标准变较大,能否为我们从事B超检定的人员在知识更新和储备上作些指点?不知欧美等国是如何监管B超的。另外,希望专家们努力推动一下,要求B超生产厂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否则,会让人觉得在生产阶段不是计量器具,怎么到了使用阶段就成了计量器具。
关于B超仪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B超等属于“带有测量(计量)功能的医疗器械”,与整体上属于计量器具的体温表等有实质差异,试图将其产、销、用三个环节全按“计量器具”监管是不可能的,因国家在产销阶段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实施监管,而且是国际公认正当、合理、合法的,不要徒劳地从整体上论证其为“计量器具”甚至给人家发证。即使个别地方这样做了,也不值得效仿,因那样只会使自己被动,让反对者获得更多理由(重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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