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的允许短缺量应为多少
这个问题可能也是许多同行所困惑的,按1070来说长度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Q n )
允许短缺量( T) m
Q n ≤ 5m
不允许出现 短缺量
Q n > 5m
Q n × 2%
这个大家应该都知道,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还有这么一条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电线电缆的强制性标准有2个,一个是5023,一个是8734,5023没有对电线电缆的偏差作出要求,而8734有这样一条6交货长度
成圈长度为100m,成盘长度应大于100m。
允许长度不小于10m短段交货,其数量应不超过交货总长度的10%,且每件中的短段数量不超过5个。
根据双方协议,允许任何长度交货。
长度计量误差应不超过±0.5%。
这样如果按管理办法第十条理解的话,5023电线标准的应使用1070的要求,按8734要求的应使用8734要求,但这样出现了电线电缆有两种短缺量,这显然是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这样操作的。所以在这里问问大家有什么看法,最好是有人能拿出权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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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8734中有几层意思:1、允许任何长度交货,但长度计量误差应不超过±0.5%。
2、100m成圈,大于100m成盘。
3、每件(可以是圈、盘)中的短段数量不超过5个(长度不小于10m短段)。
4、一批货中,短段数量的长度之和不超过交货总长度的10%。
其实,在生活中,不难发现我们买回来的整盘电线中,可能有两根配成一盘的,不一定就是一根完整的线,短节过多就属于不合格产品(按8734判定,短节的总长度有明确的规定)。
但8734并没有指出成盘电线的每一盘的短缺量,只是对一批或一个合同中电线的总长度给出了交易量的误差,如果发生合同执行中的纠纷,按±0.5%判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我们需要判别的是在明确标注有净含量的成盘电线,按1070判定即可。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
一定是注意“强制性”这几个字。
JB/T 8734是推荐性行业标准,不是强制性的。
如果强制性标准上没规定,推荐标准上作了规定,我们按规范的规定,不按推荐标准的规定!
[ 本帖最后由 zmwangping 于 2007-10-10 10:56 编辑 ] 我觉得二楼的理解是正确的,如果在我们单位我说了算的话那我就按1070判就好了,问题是这样的意识要一个单位相关的几个人要有一个共识。我本来就按1070判下来的,但局处里的意见就是按8734,他们认为是碰到了行业强制标准,应以8734为准,最后两者各持已见,要省局处里来决定,省局处里也认为是局里正确,但经过我们的努力,省局处里认为定量包装是短缺量,所以电线的短缺量是0.5%,最后所有的报告都退回来重改。但我对这个决定持保留意见。但不甘心,去问上海电线电缆研究所,正好那时5023正在修改,有个5023委员会,那里的一位同志是这样回答的:关于±0.5%,其为长度计量精度考量,针对计量器具等而言,而非针对交货的电缆产品总长度的误差。标准未规定电缆交货长度及其长度误差。他同时也告诉我对这个问题已有很多人去问过了。这说明8734这个规定是比较有争议的。必须有一个解释。后来我向他要如果他们单位能盖上公章,那就是最权威的了。但后来就没有下文了。三楼的你弄错了,8734是行业强制。 不知道大家都是否按8734进行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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