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加油站
消费者投诉加油站前几天有消费者投诉中石化的一个加油站计量不合格,我们和计量一起对该加油机进行检定,检定结果示值误差为0.4%,经检查铅封完好,排除人为因数,应该是机器老化造成的不合格。现在加油站提出该加油机是在检定合格周期以内,而且不是人为造成的,应该是要进行整改,不应受到处罚。现在问题是:
1、对于检定周期之内的不合格计量器具,该不该罚?有没有明确的解释?
2、如果处罚,是适用《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还是五十一条?
3、如果适用五十一条,那么违法所得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以上内容转自中国质量热讯,请大家根据我们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发表一下自已的观点! 我们这里的中石化和中石油的加油站都配有20L的标准金属量器,每个月站里自己计量一次,有问题就马上通知技术监督部门,防止在检定周期内因为机器的原因造成计量超差 原帖由 czy92326 于 2007-10-14 11:30 发表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我们这里的中石化和中石油的加油站都配有20L的标准金属量器,每个月站里自己计量一次,有问题就马上通知技术监督部门,防止在检定周期内因为机器的原因造成计量超差 ...
我们这边所有的加油站也按要求配备了20升的三等标准金属量器,可站上计量员的能力有限,自检结果偏差较大,不代入油品温度变化修正和金属容器体膨胀的修正,甚至自检不出机子的误差,自检也是走行式。 20L的流量罐中石化全国的站都配备了,误差大,0.4%也检不出来!
大部分中石化的油站都在5年内更新加油机,碰到楼主的情况,一般我们都调回误差范围内!
如果处罚的话应该:依照《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应该是从检定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查加油机的累计,油站的报表,发票等,还可以没收计量器具然后并处罚款!
[ 本帖最后由 MEMORY 于 2007-10-19 18:16 编辑 ] 可以罚!没有什么规定要求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都必须合格的,使用单位应保证其合格,特别是加油机应保证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计量部门应该给这台加油机缩短周期!然而遇到我们江苏的这种情况就不好办了,江苏省的加油机的检定周期是由物价部门定的!我们可以先罚加油站,然后请加油站向物价部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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