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校准証書與檢定証書的區別是什么
本帖最后由 yj407 于 2010-1-13 11:35 编辑請問校准証書寫檢定証書的區別是什么﹖是不是校准証書不做合格與否的判定而檢定証書要做。另外校准報告里是否可以不按照檢定規程要求的檢定項目出具相應的檢定結果﹖這種是否可有相應的標准依據可查
請幫忙告知﹐謝謝! 校准证书出具 不确定度
检定证书出具 合格判定
根据校准报告可以根据公司内部标准出具内部使用的判定报告。 这是基础的问题了,检定有法律效力,校准没有法律效力。 校准不需要给出结论,计量基础书上都有啊。 校准不需要给出结论,这个我知道,可是现在有的计量所出的校准报告所校准内容里,比检定规程要求检定的项目要少,这个可以吗? 校准主要考虑仪器的示值误差,而检定除了误差外还有其他的法定要求需要进行判定。
校准证书只出具仪器的误差或修正值,而检定出具根据误差和其他法定要求的判定结果。校准证书可以根据检定规程进行其中的一些项目的校准(主要是示值误差),但是一些其他部分(如外观要求本身不属于校准的范围)等不进行。
另外说校准不具法律效力个人认为是无稽之谈。 回复 6# 恺撒游神
比如量块,校准时只给了示值误差,其它什么都不给也不判等。扭矩扳手,也只给示值误差,其它的如测量重复性也不给也不判级。这样的校准报告可以接受吗? 除了示值误差之外还应该出具不确定度,重复性可以根据你的要求加做并出具,至于判级本身就不属于校准范畴,个人认为校准报告不应该也不能出具判级。当然你可以要求他按照检定规程来做,那么他就应该给你判级。另外个人认为校准部门可以出检测报告,在检测报告中给你按判级标准给你判定示值是否符合什么级别。 不确定度是只是给出某一点的扩展不确定度,示值误差只是给出几个点的平均值。块规只给出中心的示值误差、其它的重要数据如平面度、平行度都没有。这种报告出来有什么意义嘛!
请问那个校准报告是如何定义的有标准可查吗?难道这个校准就等同于示值误差吗?实在是不理解呀:( 回复 8# 恺撒游神
仔细看了一下校准与检定的定义,还真是您说的那个道理。这校准证书的内容虽然不是我想要东西,可就对此证书而言还真的没话说。
非常感谢!!! 正如版主所说,现在的校准证书就是给一个示值误差,即使有检定规程,也有检定资质的,现在也一般给你校准证书,对于计量检定机构的这种方法实在不能认同。校准依据写的是参照****检定规程。。。说难听点就是偷工减料,而且校准收费明显高于检定收费。。。 越看越糊涂了,校准证书没有法律效力?校准费用比检定费用高?那以后哪些做检定?哪些做校准?有检定规程的也可以要求校准? 校准内容可以按用户要求给出,不一定与检定规程要求的一样,校准证书应该有法律效力。决定是做校准还是检定,是根据用户的需求,当然企业中使用的必须强检的仪器只能检定。 回复 1# yj407
建议去http://www.gfjl.org/thread-135137-1-1.html2楼下载《关于“检定”、“校准”和“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理解和应用的讨论》——金华彰的文章看一下,当对检定与校准的理解搞清楚了,所谓两个证书的区别也就应该搞清楚了。 回复 10# yj407
如果查体时,在记录表中只给你“健康”两字,或者只给你血压(80~120)这样的内容,其它数据等一概没有,那你还能够接受吗?!反正我是不会接受的。
另外楼上还讲“至于判级本身就不属于校准范畴,个人认为校准报告不应该也不能出具判级”。那么请问:有些国家校准规范为什么要给出等级的计量特性的要求?难道是属“画蛇添足”多此一举?校准是不是应该依据校准规范???
实际上,检定和校准是计量器具特性评定的两种不同形式。二者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可以这样讲:检定工作从技术上包含了校准的内容,校准可以是检定内容中的一部分。二者由于其性质上的区别,具有完全不同的概念。上述这些,确实需要新的计量法尽快给以规范。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回复 18# 梅计
对于你说的“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我是不赞同的,只要是取得合法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合法的溯源性。
检定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是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具有强制性,而校准是自愿性质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法律的强制性和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好比给汽车买保险,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你必须买,否则汽车就不能上户,就不能上路行驶,而车身险等就属于自愿购买的,但出了保险事故你购买了车身险保险公司就得赔付,保险官司不赔,你就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去法院告保险公司,法院依据保险合同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这样自愿购买的保险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校准也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校准不具有法律效力谁还会去校准。
个人理解,供讨论。 JJF1001给出的定义是:
8.11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9.12 [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 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
检定证书。
校准的目的是赋值,赋值就要保证所赋之值在要求的不确定度范围内准确可靠。
检定的目的是确认,确认是在查明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举个例子。某光滑极限塞规已经因为尺寸磨损超过最小值而报废,如果是检定,就是检100次,结论也只能是不合格。
现在想用它作为某测量过程的核查标准,要求上级计量技术机构对其校准,对直径赋值,同时提出了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校准结果不确定度不允许大于某值。这种校准是不允许检定机构给出合格与否结论的,因为本身就是报废量规,只要求检定机构给出校准结果和检定机构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使用单位根据上级单位的测量不确定度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该测量过程的核查标准。 回复梅计
对于你说的“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我是不赞同的,只要是取得合法校准机构出具的校 ...
zhoujidai 发表于 2010-1-16 17:09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完全赞同,法律效力和法制行为要搞清楚! 校准也要满足客户的使用要求,使用中涉及到的和影响被校设备的项目不可减少,其它减少的项目或缩小范围,应与客户沟通。校准不应该有级别,但客户希望表明级别,这比较矛盾,我希望能够出具级别可减少验证。 我以前送检的量块会给出等级和结果的啊 版主 校准证书也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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