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量法第八条的理解
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现我公司已建立了天平检定装置,并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该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现在我公司又想开展移液器项目的检定工作,人员已经过培训取得该项目计量检定员证,因移液器检定主要计量标准器具电子天平我公司已建标,那么根据第八条理解我是否就可直接开展移液器项目检定工作呢,不在需要技术监督局考核并颁发移液器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天平检定装置是检天平的,不能用于移液器建标 回复 1# jwenjie
不行,应该新建标, 但是我们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答复,是可以不用建标呢 依据就是这第八条,现在真是有点糊涂了 天平检定装置的主标准器是砝码,移液器需要的是天平,两者不是一回事。 是否确定拟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否为次级标准,不以是否本单位可以溯源的判定,而是看建立的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指标是否为本单位最高,所以你单位移液器建标仍需申请考核 回复 4# jwenjie
项目不一样,但可以共用标准器。 回复 4# jwenjie
可悲质监局也是外行,怎样去管理。 非常感谢各人老师的热心解答,我马上向当地技术监督局 再沟通探讨下这个话题 不一样,还是需要建标------移液器检定装置,已有的天平检定装置可以检定天平,但不能检定移液器 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该根据检定系统表,高级别可以传递低级别,不在一个表里的应该不行。 容量、质量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专业,一般要求单独建标,天平已建标可以自检。也有的专家认为,容量最终溯源到质量,可作为工作标准。君不见许多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最高计量标准名录中都没有容量标准。 如果不建标的话,你们原来考核报告中开展的检定项目中没有此项,那你怎么出检定证书呢,所以必须建标 检定移液器对于你们来说不是次级标准,应该需要经过计量行政部门的认证 标准器主要符合规程要求,建标时候标准器可以共用的,但是必须对移液器重新建标 在最新的“JJF1022《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中,在容量栏有:移液器检定装置(12215124)和注射器检定装置(12215126),在质量栏有:天平检定装置(12114600)。 移液器不是天平的次级标准,需要新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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