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的行政干预计量市场
国内有小部分市质监部门开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变相的行政干预计量市场,指称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如果不在该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所出具的校准证书是无效的,借此指定企业必须到某计量单位进行校准工作,这种行为让人不敢恭维! 没有表达清楚,去备个案不就行了? 现在你不在技术监督局备案或者建标,CNAS是不会接受你的实验室申请,。就算以前申请了通过了实验室资格,但在复评审时一样是会被卡住,不会通过复审的。所以说这是一种趋势。也是CNAS对实验室能力更高的要求。 现在你不在技术监督局备案或者建标,CNAS是不会接受你的实验室申请,。就算以前申请了通过了实验室资格,但 ...赵盼CCIC 发表于 2014-7-21 21:51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就应为这样质监局才借此干预市场,说穿了就是走回头路,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计量校准、CNAS认可。 正因为CNAS放水太多,市场混乱,才需要进行监管。
备案又不是行政许可,几分钟就能搞定的事情,你既然正常开展校准工作,为啥害怕去备个案。 都是些地方性的办法,钻漏洞的,期待新计量法出台,就可一棒子打死了这些传统保护思想的计量垃圾了 备案的准备的材料不是别的,是要你向质监局申请建标的考评证书,一个项目一个证书,之前CNAS的项目得一一对应建标,也就是说国家批准的CNAS证书不能算数,要地方批准的计量考核证书才算数的,真不知道地方这么牛---习总您知道吗?呵呵! 单纯的要求备案没有错,但不认可CNAS就有点以行政压市场了,要知道CNAS虽然是个技术协议,但他是国际互认的。CNAS认可的实验室确实存在许多问题,现在认可委也在不断的加强监督管理,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迟早要被市场所淘汰的,当地的技监部门不能因为有违反CNAS规定的实验室的存在就不认可CNAS。这就像不能因为当地有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就不认可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一样的。 备案的材料...... 回复 6# 记得要忘记
计量法都出新的了,没什么大的变化。要在变,在等五年吧 新计量法预计在2016年 谁叫抢质监局的饭碗抢的太厉害了,这不是民逼官反吗,嘿嘿。计量系统,体制那是一团乱,欲露还遮、欲拒还迎,直接开放,加强强制及违法处罚,不就搞定了。编制全部取消,爱咋咋的,没编制人家不都活的好好的。 浙江省就明文规定校准机构必须备案,连法定机构如果开展校准也要备案 备案我想是应该的,但要规范和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备案,更好? 每个校准都要建标,确实走回头路了,更何况那些自编方法及部门、地方规程,通得过CNAS的评审,绝对不可能在质监系统建标的 回复 1# 石斑鱼
马上都要进入市场!! 都要进入市场 广东这边的前两年就有这个要求了,不过没有要求所有通过CNAS认可的项目都要备案 楼主说的不单纯是备案的问题吧,要是备案的话就好说了。现在是以CNAS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在质监部门组织的评审中不被认可,要想对社会出具校准证书,必须经过他们的核准。 回复 20# national
备案实质就是对CNAS的再评审。由于质监局具有行政上的优势,所以这个再评审完全可以否决CNAS。反而是出了中国的范围,人家只认CNAS而不认什么检定了。 进入市场还是要慢慢来的。。。 现在是以CNAS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在质监部门组织的评审中不被认可,要想对社会出具校准证书,必须经过他们的核准。
地方政策,部门利益,深化改革的最大阻力 备案要求一般机构都能做到,楼主说行政干预有失偏颇,条款内看不出哪里干预了。
校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计量职业资格人员名册及其资格证书;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四)计量认证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备案内容变更的,校准机构应当在30日内重新备案。 楼主说的不单纯是备案的问题吧,要是备案的话就好说了。现在是以CNAS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在质监部门组织的 ...
national 发表于 2014-7-28 15:25 http://www.gfjl.org/images/common/back.gif
换句话说,省、市地方计量所,借此逼的企业不的不选择“X计量所”来进行校准工作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