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注意:通知的第15条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财税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附件: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来源:http://m.mof.gov.cn/czxw/201703/t20170323_2563261.htm
计量部门工作更轻松、又回到过去的清水衙门了。 取消了好,说不定将来弄个参公 什么意思,以后检定都不收费了 强检不收费 还是什么 强制检定不收费,非强制检定还是要收费的。好多省份好似已经开始部份进行了。 但不知不收费,国家会怎么补贴,毕竟好多强检的计量器具有修理的,配件费一年要好多了。 试试困难重重 就看政府力度了 终于真改革了! 强检不收费,原各级计量所大部分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以后光出校准证书吧如果不这样的话 省院国家院还不哭死他们检的都是标准器啊 量院老生沪 发表于 2017-3-23 11:59
但不知不收费,国家会怎么补贴,毕竟好多强检的计量器具有修理的,配件费一年要好多了。 ...
这个简单啊 只检定不修理,不合格给你开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即可。 强检不收费非强检收费算经营性收费还要缴税 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 我们单位也接到文了 表示一脸懵逼啊~~~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7-3-23 15:18
强检不收费非强检收费算经营性收费还要缴税
前提是你有经营性收费许可吗,一般都是一类公益事业单位,是不允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强制检定不收费????? 那业务量岂不是要暴增??? 企业的强检器具全送去,能干过来吗? 全国各地计量所都不一样,有的是全额,有的差额。有的是独立部门,有的是各种监测合体的。强检不收费后,自己范围内但不能覆盖的项目怎么办?非强检怎么收费呢?以后继续市场化还是靠行政方向。国家层面墨墨迹迹,也不吭声一下。 计量行政部门要赶紧出台关于取消强制检定收费的实施细则,给广大计量技术机构指个方向。
如果取消强制检定收费,客户把原来藏着、掖着,几年都没检的仪器全拿出来,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量会明显上升,必须尽快采取对策。其实,取消强检收费是计量机构改革的大方向,国家要开放计量校准市场,让更多的技术企业参与竞争,强制检定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让客户有更多选择。咱们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不会失业,但也别想赚大钱....... 检定免费真好,搞技术的真的不用为了产值而是为了数据了 等待文件的贯彻执行,为政府点赞。 我觉得会乱套 我是县一级的检定员,如果说强制检定免费了 就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要不就等待几个工作日以后吧 要不就等着推给上一级检定机构,出去以后也不调试了 会不会直接给一个不合格算完。 静观其变.............................. 牵扯安全的强检项目,业务量应该变化不大。非安全的强检项目,不收费后检定次数也会减少。计量从过去被动的去收费,变成了更主动的被邀检定。看上去不错,但是旱涝保收,工作上难免会失去动力,很多标准估计也会慢慢废掉。唉!事业单位其实已经穷头陌路,计量收费这个项目早早的废止,能让计量工作有更多的选择方向。个人认为,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