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专员 发表于 2017-12-28 09:00: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计量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漠孤烟 发表于 2017-12-28 09:12:16

有哪些实质变化?谁给解读下

stsfhfh 发表于 2017-12-28 09:22:38

大漠孤烟 发表于 2017-12-28 09:12
有哪些实质变化?谁给解读下

貌似没有实质性变化

badmanlee 发表于 2017-12-28 09:36:47

制造和修理许可证制度取消了。改由型式批准制度接替,地方质监部门监管。

nissi 发表于 2017-12-28 09:54:30

没看懂,这个修改到底在说什么?

237358527 发表于 2017-12-28 10:00:51

看来 新计量法 又难产了。

清闲 发表于 2017-12-28 10:09:05

强检的取消监管?

wal 发表于 2017-12-28 10:12:20

修理谁都可以弄,乱套了。为作弊打开了方便之门。

237358527 发表于 2017-12-28 10:17:55

wal 发表于 2017-12-28 10:12
修理谁都可以弄,乱套了。为作弊打开了方便之门。

加入WTO要求市场经济,这不,市场经济来了,只是给些芝麻,西瓜那是不放的,《

大漠孤烟 发表于 2017-12-28 10:22:11

清闲 发表于 2017-12-28 10:09
强检的取消监管?

看(七),就是把监管归成一条了

laohu110 发表于 2017-12-28 10:29:47

许可权力基本上都保留在省级以上,因为人家有型式评价实验室。
监管的风险都在基层,出事了追责基层监管不力有依据

kongshuqin 发表于 2017-12-28 11:00:30

要是正真市场化,那计量法根本不需要

237358527 发表于 2017-12-28 14:06:45

kongshuqin 发表于 2017-12-28 11:00
要是正真市场化,那计量法根本不需要

市场化,并不是政府什么都不管,而是 有油水的地方,政府不管,没有的油水的地方,政府要监管。

大笨鸟 发表于 2017-12-28 16:02:51

修了半天也没说注册计量师的事,没用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17-12-28 16:03:49

千呼万唤始出来,不知有否实质性修改。

MYJL 发表于 2017-12-28 16:09:04

本帖最后由 MYJL 于 2017-12-28 16:23 编辑

计量法一直在修改。

mylawer 发表于 2017-12-29 15:01:21

这次是取消行政审批的修改,不是全面修订

dbhlong 发表于 2017-12-31 11:26:20

修改后的计量法,应该是更与时俱进。

nissi 发表于 2018-1-2 09:46:49

大笨鸟 发表于 2017-12-28 16:02
修了半天也没说注册计量师的事,没用

计量法没说不代表下面监管不增加附加条件。搞出个新的备案政策啥的就说要证了,照样歇菜。

5466 发表于 2018-1-2 10:00:33

提一下校准就好了。希望国家能够规范一下,现在校准在做,但是落到企业里,解释起来费劲。

fjfh 发表于 2018-1-2 10:29:32

几十年来,相对最大的一次”巨变“,I 服了。难道,还想憋个更大的?

zjlc 发表于 2018-1-2 15:52:50

人大的决定中书写错了:“(八)删去第二十二条”。应该是“删去第二十三条”。

王国国0131 发表于 2018-1-3 13:57:57

WTO好多年,为何不把校准写入里面?

风吹石 发表于 2018-1-3 14:23:22

本帖最后由 风吹石 于 2018-1-3 14:26 编辑

zjlc 发表于 2018-1-2 15:52
人大的决定中书写错了:“(八)删去第二十二条”。应该是“删去第二十三条”。 ...

计量法在2015年经过一次修改,条目重新编排过,删除了原来的第十六条“进口计量器具......”,85版的第二十三条已经变成二十二条,总条文也由三十五条变成三十四条,所以此次删除的是二十二条没有错。

九江风云 发表于 2018-2-28 10:13:59

还有没有军工计量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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