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于2025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局长:罗文
2025年12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25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公布 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所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
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
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合法必要支出作出认定。
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
第七条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
第八条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九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十条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和扣除。
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违法所得的核算、评估等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案件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款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部分条款未作出规定的,对未作出规定的条款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一般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
第十四条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
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
第十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所得,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所得,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53dd6551a84e4300babb0a8e6025fbb1.html
【官方解读】总局令第118号《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导读: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自 2026年3月20日 起施行。现就《办法》的背景、原则、计算规则等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授权部门规章可以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行作出规定。
目前,市场监管领域关于违法所得认定的部门规章仅有原工商总局2008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行政处罚法实施后,部分领域处罚案件适用该规章,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相应支出;部分领域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将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影响了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同时,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法规多、案情复杂多样、社会危害程度差异大,一律按照全部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极易造成过罚不当,对主观过错轻、社会危害程度小的企业有失公平。
制定《办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作出统一规定,有利于精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提升市场监管执法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办法》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概念以及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办法》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要求,清晰界定违法所得内涵并确立认定原则,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所得提供明确依据。
1. 关于概念界定:
《办法》第三条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款项,该款项应当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这一界定源自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立了违法所得认定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则。仅追缴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利益,能够确保处罚的范围、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将当事人的其他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一并没收。
2. 关于认定原则:
《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确立了认定违法所得时 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关税款 的原则,既体现了“禁止不法获益”的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使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当事人没收全部相关款项。
此外,《办法》第十条规定扣除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并明确税款的认定和扣除规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三、《办法》所规定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是什么?
《办法》围绕“合法必要支出”构建计算规则,明确扣除范围以及举证责任,为执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1. 关于扣除范围:
《办法》第五条是对第四条原则性规定的细化。通过列举 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 等合法必要支出,增强了扣除规则的确定性。
同时,明确“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执法过程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认定和裁量。对于“合法必要支出”的具体界定,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药监局可以结合实际工作以及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制定文件、作出个案答复等途径进行解释。
2. 关于举证责任: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义务、时限以及证据要求。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当事人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最清楚自身经营状况与成本构成,由其在指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
如果不配合提供真实、完整证据材料,理应承担“不予扣除”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大幅提高证据收集效率,有效解决基层执法中普遍存在的违法所得计算难、取证难等痛点。
四、《办法》对哪些特殊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了规定?
针对三类特殊违法行为,《办法》结合行为性质,明确差异化的计算方式:
[*] 价格违法行为: 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
[*] 传销活动: 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 全部收入 计算。
[*] 提供便利条件: 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取得的 全部收入 计算。
五、针对违法所得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1. 关于已退赔款项:
《办法》第十一条遵循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明确 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不予没收,目的是鼓励当事人主动退赔。
但注意,在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计算罚款或者将其作为裁量因素时,该款项 应当计入违法所得,避免过罚不当。
2. 关于立法中的差异化安排: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中,部分条款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部分条款未作出规定的,对未作出规定的条款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一般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
3. 关于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情况: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针对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以及仅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情况,无法查清或者无法计算的部分,可以不再单独计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
为防止滥用裁量权,这种情况需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4. 关于不予处罚情形: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xwxcs/art/2026/art_10a903da9f984210838869d2ce22be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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