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 发表于 2026-2-2 12: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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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未对经获证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违法所得为3050元。 2.当事人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违法所得为2380元。

根据《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请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的函》的线索,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未对获证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及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

  一、当事人对******公司生产的锂离子电池、电池组(类别代号0915)进行了CCC认证并颁发了认证证书。******公司从******年开始存在原料供应商与认证备案不一致的情况,但当事人在******年******月******日对******公司的跟踪检查中未发现上述问题。本次跟踪检查当事人收取了工厂检查费******元,年金******元,共计3050元,认定违法所得为3050元。

  二、******年******月******日,当事人撤销了其向******公司的颁发的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型号:******)的CCC认证证书(编号:******)。******年******月******日,当事人又向该公司颁发了上述产品的CCC认证证书(编号:******)。当事人撤销上述产品的认证证书3个月后,又对同一产品颁发了CCC认证证书,其间隔时间不足6个月。******年******月******日,CCC认证证书(编号:******)被当事人撤销。当事人本次认证活动收取费用******,认定违法所得为2380元。

  上述事实有《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请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的函》(认秘函〔2025〕40号)、《营业执照》、《认证机构批准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收费通知、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2025〕广州办122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在******年******月******日对企业进行的跟踪检查中,当事人应发现经认证产品一致性问题但未发现,属于未对经获证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的情形。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被撤销CCC认证证书的产品,在6个月内又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并颁发了认证证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001)第7.2(2)“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任何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情形。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行政处罚。

  在本局立案前,当事人已采取了主动改正措施。当事人在******年******月******日特殊工厂检查中发现******张CCC认证证书涉及的产品存在曾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型号或供应商与报备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撤销了其中******张CCC认证证书,暂停了******张CCC认证证书。对于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问题,当事人于******年******月******日撤销了颁发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的CCC认证证书。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本局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未对经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50元;

  2.罚款5万元。

  对当事人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

  2.罚款5万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5430元(人民币拾万零伍仟肆佰叁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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